2015年湖南师范大学030107经济法学考研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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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代码:[701]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1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结构内容
(一)法理学50%
(二)民法学50%
4)题型结构
(一)法理学部分
名词解释题: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分析论述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二)民法学部分
名词解释题: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论述题:1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案例题:1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一)法理学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法理学原理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现代法治理念。
2、理解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和监督的体制、原则、任务、过程、原则和方法。
3、能运用法理学基本理论和现代法治理念来分析和解决我国法治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
第1章导论
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与分科;法学体系的划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习意义。
第2章法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和现象;法的要素;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其他思想家、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第3章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和法的精神;正义与利益的概念;中国历史上以及西方关于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学说。
第4章权利、义务、权力
权利、义务、权力的概念;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历史上权利与义务的观念。
第5章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的关系;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6章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起源;法的质变与量变;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借鉴与吸收;法的移植与法的继承性。
第7章西方国家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基本特征;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概念、形成和比较;资本主义渊源和分类;资本主义法制。
第二编依法治国,建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8章依法治国总论
法治、德治(人治)和法制的概念;"依法治国"理论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的优越性、局限性和前景。
第9章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关系;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第10章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法治与政治、政治体制改革;法治与党的领导、当代中国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法治与国家;法治与民主;法治与人权
第11章法律与文化
法律意识的概念;法律文化的概念;法与法律意识、法与法律文化的关系;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当代中国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法与宗教宗教的关系。
第12章依法治国与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对法的作用;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第三编法的制定
第13章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即立法)的概念;立法的要素;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第14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概念;法的分类的概念;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与分类;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第15章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与部门法的概念;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和原则;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四编法的实施与监督
第16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的概念;法的执行、法的适用的概念和特点;法律效力的概念;法的溯及力;法律实效;当代中国法的适用要求和原则。
第17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及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
第18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守法和违法的概念;违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制裁的概念与分类;当代中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19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法律解释的方法;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律推理的含义、作用及三种形式。
第20章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概念;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体系;中国法律监督的完善。
(二)民法学
考试目标:
1.对民法的体系有较全面的把握,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以及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间的联系。
2.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
3.学会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能够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考试内容:
一、绪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二)法人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住所;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登记。
(三)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合伙;其他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筹建中的法人。
(四)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与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有价证券;智力成果;其他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形式;意思表示;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二)代理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的分类;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三)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民事时效的概念、作用与种类;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
四、物权
(一)物权总论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
(二)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与内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三)共有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准共有。
(四)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五)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
(六)占有
占有的概念和种类;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五、债权总论
(一)债的概述
债的概念和性质和要素;债的发生原因;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
(二)债的类型
种类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选择之债;连带之债。
(三)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的概念和原则;在的适当履行。
(四)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债的担保。
(五)债的转移与消灭
债的转移;债的消灭。
六、债权分论
(一)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几种特殊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概念和条件;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四)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类型、方式及赔偿范围;违约责任。
(五)各种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技术合同。
(六)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七)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七、继承权
(一)继承权概述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三)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与适用条件;遗嘱的设立;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与执行;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四)遗产的处理
继承的开始;遗产的概念和特征;遗产的范围和保管;遗产的分割与债务的清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八、人身权
(一)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人身权的内容。
(二)人格权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与分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与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自由权;贞操权;一般人格权。
(三)身份权
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与分类;荣誉权;其他身份权:配偶权、亲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
九、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概述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和体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含义;损害行为;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过错。
(四)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
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侵害名誉权和信用权的行为;侵害隐私权与自由权的行为;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
(五)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六)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类型体系;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七)各类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物件损害的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监护人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校园伤害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
三、主要参考书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魏振瀛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4版。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一)经济法学50%75分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经济法基础理论约25分
市场规制法约20分
国家投资经营法约10分
宏观调控法约20分
(二)民事诉讼法学50%75分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总则约35分
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约30分
特殊程序和涉外程序约10分
4)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题: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简答题:6小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论述题: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案例分析: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一)经济法学
第一编经济法基础理论
考试目标:
系统掌握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经济法法律关系,经济法的立法体系,经济法的责任制度和实施机制。
考试内容: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尤其掌握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
(二)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过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尤其是美、德、日三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过。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与途径,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背景和途径的特殊性。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本质和定义以及定义的特点,国内外经济法概念诸说。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尤其是与民商法、行政法比较的差异,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和分类,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各种主要观点评介。
三、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
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理念。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和确立依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理解经济法的权利再分配功能。
四、经济法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分类与特点,国家经济调节主体,基本被管理主体。
(二)经济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国家经济调节中权利、义务的特征,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的权利义务,企业等基本被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
五、经济法的立法体系
(一)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分类和结构
经济法立法内容上的分类和结构,经济法在形式上的分类和结构。
(二)经济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律
经济法基本法律的认定,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的关系。
六、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与实施机制
(一)经济法的责任制度
经济法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与制裁方式。
(二)经济法的实施机制
经济法的实施体制,经济法适用机关,经济法适用程序。
第二编市场规制法
考试目标:
系统掌握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
一、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与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基本价值与特征,反垄断法的发展历史与趋势。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
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实施制度
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反垄断法的责任制度,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性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与发展概况。
(二)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内涵
假冒仿冒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制度。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的内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的具体权利,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
四、产品质量法
产品和产品质量的内涵,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类型,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各自的内涵及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第三编国家投资经营法
考试目标:
系统掌握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改革法的基本原理与相关制度。
考试内容:
一、国有资产管理法
国有资产的概念,国有资产的分类,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与性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
二、国家投资法
国家投资法的概念,政府投资的范围,国家投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三、国有企业法
国有企业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国有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法律类型。
四、国有企业改革法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立法的基本历程。
第四编宏观调控法
考试目标:
系统掌握计划法、产业政策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的基本原理与相关制度。
考试内容:
一、计划法
计划法的概念与特征,计划立法模式,计划法的实践意义。
二、产业政策法
产业政策与法的关系,产业政策法的概念与特点,产业政策法的立法模式,产业政策法的立法形式,主要国家产业政策立法概况。
三、财政法
财政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财政法的基本原则,预算的概念,预算法的概念与作用,财政体制法的概念,财政转移支付法的概念,转移支付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四、国债法
国债的概念、特定、功能,国债法的具体制度。
五、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的概念与特点,政府采购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六、税法
税收的概念与特征,税收的分类,税法的概念与体系,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的构成要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概念,财产税法的体系。
七、金融法
金融的含义,金融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金融法的立法体系,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与法律地位,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政策性银行的概念、职能与特征,银行业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的概念。
八、价格法
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政府定价种类和范围,政府定价的依据,调控价格总水平的特别政策措施。
(二)民事诉讼法学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和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3、能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的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编总则
第1章绪论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及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2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意义;明确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重点掌握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3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的概念、意义;重点掌握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的内容及其适用。
第4章诉权与诉
诉权的概念、意义;诉的概念、构成、分类;诉的标的、变动;反诉。
第5章主管与管辖
人民法院主管的概念与意义;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以及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管辖的概念、原则、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第6章审判组织
独任制法庭、合议制法庭。
第7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概念、当事人的认定;当事人主体资格;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概念、特征;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8章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材料的概念、构成要件;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法定种类;证据保全。
第9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对象的概念、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明责任及其分配标准、证明责任倒置、推定、间接反证;证明标准的概念、作用、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证明过程的含义、证据收集与提供、质证、认证。
第10章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原则、程序、效力;当事人和解的概念以及与法院调解、审判的关系。
第11章诉讼保障制度
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与剔除、耽误与补救、期日;送达的概念、方式、效力、送达回证;保全的概念、适用范围、使用前提、对象、程序、救济;先于执行的概念、适用范围、使用条件、程序、救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种类及其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及类别。
第12章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概念与意义、征收诉讼费用的原则、交纳范围、标准、管理与监督;司法救助的概念、意义、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司法救助的程序。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13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概念与特征;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撤诉与缺席判决;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第14章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特点及分类;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第15章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裁判的含义;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区别;民事判决的概念、种类、内容、补正、效力、既判力;民事裁定的概念、适用范围、效力;民事决定的含义、适用范围、效力。
第16章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17章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概念与特点;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意义、审理程序;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含义、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意义、审判、判决的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意义、审判、撤销;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概念、意义、效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概念和审理。
第18章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和意义;再审程序概念以及和第二审程序的关系;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再审案件的审判。
第19章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概念、支付令、申请支付令程序、债务人对支付令异议;公示催告的含义、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20章民事执行总论
民事执行的概念、分类、执行行为、基本原则;民事执行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标的;民事执行的执行依据和执行管辖;民事执行的执行程序;民事执行的执行竞合;民事执行的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对妨害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民事执行的执行救济及其救济程序、执行回转。
第21章民事执行分论
执行措施的概念和分类;金钱债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22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期间、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保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协助。
第23章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含义;涉港澳台区际司法协助;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区际司法协助;内地与香港特备行政区的区际司法协助;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际司法协助。
三、主要参考书
[1]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
[2]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宪法学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宪法基本理论约30分
宪法基本制度约40分
宪法实施约30分
(四)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题: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简答题:5小题,每小题7分,共35分
论述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分析题:1小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宪法基本理论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宪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2、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与宪法关系、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宪法渊源结构和形式、宪法的价值作用、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的内容。
3、能综合运用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1、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涵义及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种类及其特点。
2、宪法的历史发展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宪法的发展趋势;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新中国宪法产生和发展以及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3、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权的概念、性质、基本特征,宪法制定权的界限;制宪权主体和制宪机关的概念、区别与联系;宪法制定的程序。
4、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和作用;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的含义、历史发展和其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5、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宪法渊源和形式的概念、分类;成文宪法结构的内容。
6、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及特征;宪法规范的要素、种类与宪法规则的逻辑结构;宪法规范的效力和变动。
7、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含义及特征;宪法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8、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宪法价值和作用的概念和特定;宪法的基本价值与核心价值;宪法的规范与社会作用。
9、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
宪法观念的含义、历史发展和作用;宪法文化的概念、类型和结构。
10、宪法与宪政
宪政的内涵及其与宪法的关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条件和模式。
宪法基本制度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宪法基本制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2、理解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能的内容。
3、能综合运用宪法基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综合分析案例事例,解决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
1、国家性质
国家与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
2、国家形式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种类和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种类和决定因素;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度保障及其界限;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特定人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其行使原则。
4、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产生发展和作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民主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5、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组织与活动原则;代议机关;国家元首;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军事领导机关。
6、政党制度
政党的概念、特征、历史发展及地位作用;宪法与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宪法实施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宪法实施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2、理宪法实施的条件、过程、影响因素、保障和评价,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违宪审查制度,尤其是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以及宪法制度的内容。
3、能综合运用宪法基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宪法实现的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
1、宪法实施及其保障
宪法实施的概念、方式、特点和原则;宪法实施和宪法实现的关系;宪法实施的条件、过程和保障;宪法实施的评价。
2、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含义、分类及必要性;宪法解释机关;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3、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含义及必要性;宪法修改的限制;宪法修改的方式和程序。
4、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的概念、特征和主要模式;违宪责任;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5、宪法秩序
宪法秩序的含义和构成;宪法秩序的实现及实现的因素分析。
三、主要参考书
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刑事诉讼法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刑事诉讼的原则、主体、管辖、辩护约占20分
强制措施、期间、送达约占20分
立案、侦查、起诉约占20分
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约占20分
审判监督、死刑复核、执行程序约占20分
4)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题: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
简答题: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分析论述题:3小题,每小题14分,共42分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刑事诉讼的原则、主体、管辖、辩护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刑事诉讼法、主体、管辖、辩护的基本概念、基本
理论。
2、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辩护的价
值和意义。
3、能运用刑事诉讼法、主体、管辖、辩护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适用刑法解决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划分,在理论界通行采用的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以诉讼所体现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划分为:奴隶制的刑事诉讼,封建制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的刑事诉讼,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
另一种以刑事诉讼的结构形式为标准,划分为弹劾式刑事诉讼,纠问式刑事诉讼,职权主义刑事诉讼,对抗制刑事诉讼,折衷式刑事诉讼(后三种为近现代诉讼模式)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是指国家制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控审分离、抗辩对抗和审判中立;诉讼效率。
(五)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和目的
以宪法为根据。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
(一)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二)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依靠人民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实施法律监督;依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两审终审;公开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依法不追究;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协助。
四、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管辖的概念;管辖的意义。
(二)立案管辖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三)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五、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回避的概念;回避的意义。
(二)回避适用的情形和人员
回避适用的情形;回避适用的人员。
(三)回避适用的程序
提出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的期间;回避的决定与处理。
六、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职责与地位;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代理
刑诉代理的概念;刑诉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委托人的范围;刑事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时间;刑诉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七、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证据的概念;证据的意义。
(二)证据的分类
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三)证据的种类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五)证明
证明的概念和意义;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原则;证明要求。
强制措施、期间、送达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强制措施、期间、送达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期间、送达的种类。
3、能运用强制措施、期间、送达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
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强制措施的概念;强制措施的意义。
(二)拘传
拘传的概念;拘传适用的条件。
(三)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的种类;取保候审的程序。
(四)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概念;监视居住的条件和程序。
(五)拘留
拘留的概念;拘留的条件;拘留的程序。
(六)逮捕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逮捕的程序。
二、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三)附带的提起和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三、期间
(一)期间概念和意义
期间的概念;期间的意义。
(二)期间的计算
计算单位;计算方法;特殊情况的有关期间的计算。
(三)法定期间、期间恢复
法定期间的规定;期间恢复的概念。
四、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送达的概念;送达的意义。
(二)送达程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立案、侦查、起诉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立案、侦查、起诉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立案的条件、侦查的程序、起诉的种类。
3、能运用立案、侦查、起诉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
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立案的概念;立案的特点;立案的意义。
(二)立案材料的来源及形式
立案材料的来源;立案材料的形式。
(三)立案的条件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立案的程序
立案材料的接受;立案材料的审查;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监督。
二、侦查
(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侦查的概念;侦查的意义。
(二)侦查手段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三)侦查终结
概念和意义;侦查终结的条件;侦查终结的处理;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四)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概念和意义;补充侦查的种类和形式。
(五)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侦查监督的范围;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三、起诉
(一)公诉的概念和意义
公诉的概念和意义;公诉的原则。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的概念;、审查起诉的内容;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审查起诉的期限;审查后的处理。
(三)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条件;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四)不起诉
不起诉的概念;不起诉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
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启动、运行的基本要素和要求。
3、能运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
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第一审程序
(一)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的概念;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二)对公诉案件的起诉审查
审查的概念;审查的内容;审查后的处理。
(三)开庭前的准备
确定合议庭或独任庭的组成人员;送达起诉书副本;告之委托或指定辩护人;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和地点;送达传票和通知;确定开庭审理的形式(公开或不公开);庭前会议。
(四)法庭审判
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违反法庭秩序行为的处理;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审理案件的期限;判决、裁定和决定;
(五)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自诉案件的提起;自诉案件的受理;自诉案件开庭前的审查;自诉案件的开庭审判;自诉案件的审判特点。
(六)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简易审判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二)第二审程序的上诉和抗诉
上诉、抗诉的概念;有权提出上诉和抗诉的主体;提起上诉、抗诉的理由;提出上诉、抗诉的方式和途径;提出上诉、抗诉的期限。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二审收案时的程序审查;二审程序的全面审理;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和意义;上诉不加刑的适用。
(五)第二审程序的裁判
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对附带民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处理;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中的财物处理。
审判监督、死刑复核、执行程序、特别程序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的启动、运行
的基本要素和要求。
3、能运用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的理论来分
析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申诉及其审查处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重新审判的程序;重新审判的期限;重新审判后的结果。
二、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二)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
三、执行程序
(一)执行概述
执行的概念;执行的依据和机关;执行的意义。
(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无罪判决或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三)变更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新罪和漏罪的追诉;、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
四、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原则和重要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范围;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案件的没收程序适用条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强制医疗程序;强制医疗的复查与监督。
三、主要参考书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6月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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