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南师范大学030104刑法学考研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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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代码:[701]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1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结构内容
(一)法理学50%
(二)民法学50%
4)题型结构
(一)法理学部分
名词解释题: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分析论述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二)民法学部分
名词解释题: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论述题:1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案例题:1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一)法理学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法理学原理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现代法治理念。
2、理解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和监督的体制、原则、任务、过程、原则和方法。
3、能运用法理学基本理论和现代法治理念来分析和解决我国法治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
第1章导论
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与分科;法学体系的划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习意义。
第2章法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和现象;法的要素;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其他思想家、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第3章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和法的精神;正义与利益的概念;中国历史上以及西方关于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学说。
第4章权利、义务、权力
权利、义务、权力的概念;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历史上权利与义务的观念。
第5章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的关系;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6章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起源;法的质变与量变;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借鉴与吸收;法的移植与法的继承性。
第7章西方国家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基本特征;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概念、形成和比较;资本主义渊源和分类;资本主义法制。
第二编依法治国,建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8章依法治国总论
法治、德治(人治)和法制的概念;"依法治国"理论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的优越性、局限性和前景。
第9章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关系;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第10章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法治与政治、政治体制改革;法治与党的领导、当代中国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法治与国家;法治与民主;法治与人权
第11章法律与文化
法律意识的概念;法律文化的概念;法与法律意识、法与法律文化的关系;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当代中国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法与宗教宗教的关系。
第12章依法治国与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对法的作用;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第三编法的制定
第13章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即立法)的概念;立法的要素;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第14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概念;法的分类的概念;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与分类;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第15章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与部门法的概念;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和原则;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四编法的实施与监督
第16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的概念;法的执行、法的适用的概念和特点;法律效力的概念;法的溯及力;法律实效;当代中国法的适用要求和原则。
第17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及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
第18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守法和违法的概念;违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制裁的概念与分类;当代中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19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法律解释的方法;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律推理的含义、作用及三种形式。
第20章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概念;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体系;中国法律监督的完善。
(二)民法学
考试目标:
1.对民法的体系有较全面的把握,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以及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间的联系。
2.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
3.学会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能够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考试内容:
一、绪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二)法人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住所;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登记。
(三)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合伙;其他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筹建中的法人。
(四)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与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有价证券;智力成果;其他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形式;意思表示;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二)代理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的分类;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三)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民事时效的概念、作用与种类;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
四、物权
(一)物权总论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
(二)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与内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三)共有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准共有。
(四)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五)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
(六)占有
占有的概念和种类;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五、债权总论
(一)债的概述
债的概念和性质和要素;债的发生原因;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
(二)债的类型
种类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选择之债;连带之债。
(三)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的概念和原则;在的适当履行。
(四)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债的担保。
(五)债的转移与消灭
债的转移;债的消灭。
六、债权分论
(一)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几种特殊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概念和条件;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四)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类型、方式及赔偿范围;违约责任。
(五)各种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技术合同。
(六)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七)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七、继承权
(一)继承权概述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三)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与适用条件;遗嘱的设立;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与执行;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四)遗产的处理
继承的开始;遗产的概念和特征;遗产的范围和保管;遗产的分割与债务的清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八、人身权
(一)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人身权的内容。
(二)人格权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与分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与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自由权;贞操权;一般人格权。
(三)身份权
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与分类;荣誉权;其他身份权:配偶权、亲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
九、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概述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和体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含义;损害行为;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过错。
(四)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
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侵害名誉权和信用权的行为;侵害隐私权与自由权的行为;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
(五)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六)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类型体系;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七)各类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物件损害的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监护人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校园伤害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
三、主要参考书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魏振瀛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4版。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国际公法学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国际公法基础理论约40分
部门国际法约60分
4)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题: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论述题: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国际公法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国际公法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2、运用国际公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分析和解决国际刑事法律问题。
3、掌握全球化时代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
考试内容: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
第五节国际法的编纂
第六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
第七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八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国家概述
第二节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国籍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外交保护
第四节引渡和庇护
第五节难民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国家领土
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第二节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
第四节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纂
第二节内水、领海、毗连区
第三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
第四节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第五节公海
第六节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第二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六节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第七章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
第九章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一节国际组织概述
第二节联合国
第三节联合国专门机构
第四节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
第一节外交特权和豁免
第二节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三节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
第十二章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国际人权的分类及其基本内容
第三节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第四节区域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第五节中国在人权保护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
第十三章条约法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第三节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
第四节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第十四章国家责任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国家责任的免除
第四节国家责任的形式
第五节国际罪行问题与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
第六节程序规则
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概论
第二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及其意义
第三节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第四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第五节联合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六节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七节其他国际组织或国际公约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八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六章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
第三节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第四节当代集体安全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十七章军备控制与裁军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军备控制与裁军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军备控制与裁军的内容
第四节中国的军备控制与裁军
第十八章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武装冲突法内容和特点
第三节对作战手段和手法的限制
第四节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五节中立
第六节惩治战争罪
三、主要参考书
邵津主编:《国际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代码:[802]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课3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一)刑法学50%75分
(二)民事诉讼法学50%75分
总则约35分
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约30分
特殊程序和涉外程序约10分
4)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题: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简答题:6小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论述题: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一)刑法学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研究动态。
2、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的规定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能运用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刑法规范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际问题。
考试内容:
一、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二)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刑法的制定根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保护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社会关系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始终的基本准则。刑法基本原则有利于正确立法、规范司法、保障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取消了类推制度;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规定了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3、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要求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1、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2、3款的规定。
2、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第1、2款、第10条的规定。
3、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第10条的规定。
4、普遍管辖权
第9条规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实行。
2、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也是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
3、刑法的溯及力
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的类型有: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
我国刑法在第13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根据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大陆法系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或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苏联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理论的诞生。
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是从苏联引进的。
2、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五、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分类
1、犯罪的一般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犯罪的同类客体
指同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3、犯罪的直接客体
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1、犯罪对象的概念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表现在: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区别表现在四个方面: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六、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二)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的含义
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不作为应当具有三个条件。
3、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的特征。
4、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有: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七、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二)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我国刑法采取四分法: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三)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包括从宽处理原则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2、精神障碍
刑法第18条第1、2、3款的规定。
3、生理功能丧失
刑法第19条的规定。
4、生理醉酒
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
(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特殊身份的类型、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五)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
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是双罚制;二是单罚制。
八、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
1、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构成要素包括: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2、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的概念和特征;间接故意的概念和特征;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三)犯罪过失
1、犯罪过失的概念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的类型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过于自信的概念和特征;疏忽大意的概念和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四)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1、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的概念;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征。
2、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的概念和特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3、期待可能性的概念
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含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六)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九、正当行为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条件;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条件;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二)犯罪预备形态
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类型;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三)犯罪未遂形态
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四)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十一、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共同犯罪的认定。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十二、罪数形态
(一)罪数判断标准
(二)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
2、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集合犯的概念和种类。
3、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
十三、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责任的地位和功能。
(二)刑事责任的根据
(三)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1、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
2、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定罪判刑方式;定罪免刑方式;消灭处理方式;转移处理方式。
十四、刑罚概说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二)刑罚的功能
对犯罪人的功能;对被害人的功能;对社会的功能。
(三)刑罚的目的
1、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的概念;特殊预防的方式;特殊预防的实现。
2、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的概念;一般预防的方式;一般预防的实现。
3、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十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刑罚的体系
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的特点。
(二)主刑
1、管制
管制的概念;管制的特点。
2、拘役
拘役的概念;拘役的特点。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的特点。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概念;无期徒刑的特点。
5、死刑
死刑的概念;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死缓制度。
(三)附加刑
1、罚金
罚金的概念;罚金的适用方式;罚金的缴纳。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的范围;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
十六、刑罚裁量
(一)量刑的原则
(二)量刑情节体系
量刑情节概念;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从重、从轻处罚的界限;减轻处罚的限度。
十七、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普通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累犯的刑事责任。
(二)自首与立功
1、自首
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自首的认定;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2、立功
立功的概念和情形;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三)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概念和原则;三种不同情况的数罪并罚方法。
(四)缓刑
缓刑的概念和意义;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和撤销;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十八、刑罚执行制度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二)减刑
减刑的概念;减刑的适用条件。
(三)假释
假释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假释的考验和撤销。
十九、刑罚的消灭
(一)刑罚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二)时效
追诉时效概念;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时效计算;追诉时效中断;追诉时效延长。
(三)赦免
我国赦免制度的特点
二十、刑法各论概述
(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三)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罪状概念和种类;法定刑概念和种类。
二十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的概念;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十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各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罪各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罪各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犯罪各罪的概念及特征;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各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十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各罪的概念;生产销售普通伪劣商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商品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及处罚原则;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各罪的概念。
二十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劳动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概念和特征及罪与罪的区别;其他各罪的概念。
二十五、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与适用;抢劫罪的刑事责任;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者的概念和特征及罪与罪之间的区别。
二十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各罪的概念;妨害司法罪各罪的概念;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各罪的概念;妨害文物管理罪各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卫生罪各罪的概念;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各罪的概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各罪的概念及特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各罪的概念及特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各罪的概念。
二十七、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的概念和特征;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新型受贿行为的认定;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行贿罪的概念;其他各罪的概念。
二十八、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特征;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特征;其他各罪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法学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和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3、能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的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编总则
第1章绪论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及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2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意义;明确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重点掌握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3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的概念、意义;重点掌握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的内容及其适用。
第4章诉权与诉
诉权的概念、意义;诉的概念、构成、分类;诉的标的、变动;反诉。
第5章主管与管辖
人民法院主管的概念与意义;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以及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管辖的概念、原则、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第6章审判组织
独任制法庭、合议制法庭。
第7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概念、当事人的认定;当事人主体资格;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概念、特征;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8章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材料的概念、构成要件;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法定种类;证据保全。
第9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对象的概念、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明责任及其分配标准、证明责任倒置、推定、间接反证;证明标准的概念、作用、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证明过程的含义、证据收集与提供、质证、认证。
第10章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原则、程序、效力;当事人和解的概念以及与法院调解、审判的关系。
第11章诉讼保障制度
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与剔除、耽误与补救、期日;送达的概念、方式、效力、送达回证;保全的概念、适用范围、使用前提、对象、程序、救济;先于执行的概念、适用范围、使用条件、程序、救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种类及其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及类别。
第12章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概念与意义、征收诉讼费用的原则、交纳范围、标准、管理与监督;司法救助的概念、意义、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司法救助的程序。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13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概念与特征;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撤诉与缺席判决;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第14章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特点及分类;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第15章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裁判的含义;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区别;民事判决的概念、种类、内容、补正、效力、既判力;民事裁定的概念、适用范围、效力;民事决定的含义、适用范围、效力。
第16章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17章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概念与特点;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意义、审理程序;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含义、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意义、审判、判决的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意义、审判、撤销;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概念、意义、效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概念和审理。
第18章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和意义;再审程序概念以及和第二审程序的关系;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再审案件的审判。
第19章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概念、支付令、申请支付令程序、债务人对支付令异议;公示催告的含义、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20章民事执行总论
民事执行的概念、分类、执行行为、基本原则;民事执行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标的;民事执行的执行依据和执行管辖;民事执行的执行程序;民事执行的执行竞合;民事执行的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对妨害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民事执行的执行救济及其救济程序、执行回转。
第21章民事执行分论
执行措施的概念和分类;金钱债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22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期间、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保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协助。
第23章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含义;涉港澳台区际司法协助;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区际司法协助;内地与香港特备行政区的区际司法协助;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际司法协助。
三、主要参考书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5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宪法学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宪法基本理论约30分
宪法基本制度约40分
宪法实施约30分
(四)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题: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简答题:5小题,每小题7分,共35分
论述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分析题:1小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宪法基本理论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宪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2、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与宪法关系、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宪法渊源结构和形式、宪法的价值作用、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的内容。
3、能综合运用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1、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涵义及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种类及其特点。
2、宪法的历史发展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宪法的发展趋势;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新中国宪法产生和发展以及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3、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权的概念、性质、基本特征,宪法制定权的界限;制宪权主体和制宪机关的概念、区别与联系;宪法制定的程序。
4、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和作用;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的含义、历史发展和其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5、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宪法渊源和形式的概念、分类;成文宪法结构的内容。
6、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及特征;宪法规范的要素、种类与宪法规则的逻辑结构;宪法规范的效力和变动。
7、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含义及特征;宪法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8、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宪法价值和作用的概念和特定;宪法的基本价值与核心价值;宪法的规范与社会作用。
9、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
宪法观念的含义、历史发展和作用;宪法文化的概念、类型和结构。
10、宪法与宪政
宪政的内涵及其与宪法的关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条件和模式。
宪法基本制度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宪法基本制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2、理解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能的内容。
3、能综合运用宪法基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综合分析案例事例,解决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
1、国家性质
国家与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
2、国家形式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种类和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种类和决定因素;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度保障及其界限;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特定人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其行使原则。
4、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产生发展和作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民主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5、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组织与活动原则;代议机关;国家元首;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军事领导机关。
6、政党制度
政党的概念、特征、历史发展及地位作用;宪法与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宪法实施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宪法实施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2、理宪法实施的条件、过程、影响因素、保障和评价,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违宪审查制度,尤其是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以及宪法制度的内容。
3、能综合运用宪法基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宪法实现的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
1、宪法实施及其保障
宪法实施的概念、方式、特点和原则;宪法实施和宪法实现的关系;宪法实施的条件、过程和保障;宪法实施的评价。
2、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含义、分类及必要性;宪法解释机关;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3、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含义及必要性;宪法修改的限制;宪法修改的方式和程序。
4、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的概念、特征和主要模式;违宪责任;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5、宪法秩序
宪法秩序的含义和构成;宪法秩序的实现及实现的因素分析。
三、主要参考书
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刑事诉讼法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刑事诉讼的原则、主体、管辖、辩护约占20分
强制措施、期间、送达约占20分
立案、侦查、起诉约占20分
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约占20分
审判监督、死刑复核、执行程序约占20分
4)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题: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
简答题: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分析论述题:3小题,每小题14分,共42分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刑事诉讼的原则、主体、管辖、辩护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刑事诉讼法、主体、管辖、辩护的基本概念、基本
理论。
2、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辩护的价
值和意义。
3、能运用刑事诉讼法、主体、管辖、辩护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适用刑法解决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划分,在理论界通行采用的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以诉讼所体现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划分为:奴隶制的刑事诉讼,封建制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的刑事诉讼,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
另一种以刑事诉讼的结构形式为标准,划分为弹劾式刑事诉讼,纠问式刑事诉讼,职权主义刑事诉讼,对抗制刑事诉讼,折衷式刑事诉讼(后三种为近现代诉讼模式)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是指国家制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控审分离、抗辩对抗和审判中立;诉讼效率。
(五)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和目的
以宪法为根据。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
(一)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二)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依靠人民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实施法律监督;依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两审终审;公开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依法不追究;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协助。
四、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管辖的概念;管辖的意义。
(二)立案管辖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三)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五、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回避的概念;回避的意义。
(二)回避适用的情形和人员
回避适用的情形;回避适用的人员。
(三)回避适用的程序
提出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的期间;回避的决定与处理。
六、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职责与地位;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代理
刑诉代理的概念;刑诉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委托人的范围;刑事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时间;刑诉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七、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证据的概念;证据的意义。
(二)证据的分类
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三)证据的种类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五)证明
证明的概念和意义;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原则;证明要求。
强制措施、期间、送达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强制措施、期间、送达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期间、送达的种类。
3、能运用强制措施、期间、送达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
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强制措施的概念;强制措施的意义。
(二)拘传
拘传的概念;拘传适用的条件。
(三)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的种类;取保候审的程序。
(四)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概念;监视居住的条件和程序。
(五)拘留
拘留的概念;拘留的条件;拘留的程序。
(六)逮捕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逮捕的程序。
二、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三)附带的提起和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三、期间
(一)期间概念和意义
期间的概念;期间的意义。
(二)期间的计算
计算单位;计算方法;特殊情况的有关期间的计算。
(三)法定期间、期间恢复
法定期间的规定;期间恢复的概念。
四、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送达的概念;送达的意义。
(二)送达程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立案、侦查、起诉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立案、侦查、起诉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立案的条件、侦查的程序、起诉的种类。
3、能运用立案、侦查、起诉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
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立案的概念;立案的特点;立案的意义。
(二)立案材料的来源及形式
立案材料的来源;立案材料的形式。
(三)立案的条件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立案的程序
立案材料的接受;立案材料的审查;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监督。
二、侦查
(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侦查的概念;侦查的意义。
(二)侦查手段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三)侦查终结
概念和意义;侦查终结的条件;侦查终结的处理;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四)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概念和意义;补充侦查的种类和形式。
(五)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侦查监督的范围;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三、起诉
(一)公诉的概念和意义
公诉的概念和意义;公诉的原则。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的概念;、审查起诉的内容;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审查起诉的期限;审查后的处理。
(三)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条件;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四)不起诉
不起诉的概念;不起诉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
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启动、运行的基本要素和要求。
3、能运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
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第一审程序
(一)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的概念;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二)对公诉案件的起诉审查
审查的概念;审查的内容;审查后的处理。
(三)开庭前的准备
确定合议庭或独任庭的组成人员;送达起诉书副本;告之委托或指定辩护人;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和地点;送达传票和通知;确定开庭审理的形式(公开或不公开);庭前会议。
(四)法庭审判
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违反法庭秩序行为的处理;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审理案件的期限;判决、裁定和决定;
(五)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自诉案件的提起;自诉案件的受理;自诉案件开庭前的审查;自诉案件的开庭审判;自诉案件的审判特点。
(六)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简易审判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二)第二审程序的上诉和抗诉
上诉、抗诉的概念;有权提出上诉和抗诉的主体;提起上诉、抗诉的理由;提出上诉、抗诉的方式和途径;提出上诉、抗诉的期限。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二审收案时的程序审查;二审程序的全面审理;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和意义;上诉不加刑的适用。
(五)第二审程序的裁判
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对附带民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处理;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中的财物处理。
审判监督、死刑复核、执行程序、特别程序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的启动、运行
的基本要素和要求。
3、能运用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的理论来分
析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申诉及其审查处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重新审判的程序;重新审判的期限;重新审判后的结果。
二、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二)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
三、执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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