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励评定办法
为 了进一步落实《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促进法律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不断提高法律硕 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原则
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坚持如下原则:
1.评定过程与育人工作相结合;
2.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
3.注意以考察综合表现为主,参考科目考核成绩;充分考虑科研成果和社会工作实践等情况;
4.评定过程和结果公开、公正、公平。
二、奖励种类
学院针对法律硕士研究生设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两类。
三、奖励的奖项、等级、金额、比例
(一)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等级 | 金 额 | 评定比例 | 备注 |
一等奖 | 2000 | 5% | 须满足评奖条件,宁缺勿滥。 |
二等奖 | 1000 | 8% | 须满足评奖条件,宁缺勿滥。 |
三等奖 | 500 | 10% | 须满足评奖条件,宁缺勿滥。 |
(二)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设有优秀科研成果奖、社会实践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等。专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奖励金额400元/人次。
四、评奖条件
(一)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奖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思想品德测评优良,且评比期内未受党、团、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
2.学习成绩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等奖学金:学年必修课、推荐选修课各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且必修课、推荐选修课平均成绩达85分以上(含本数),任意选修课成绩均达到优良。
二等奖学金:学年必修课、推荐选修课各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且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平均80分以上(含本数),任意选修课成绩均达到优良。
三等奖学金:学年必修课、推荐选修课各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且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平均75分以上(含本数),任意选修课成绩均达到优良。
3.积极参加科研活动,主动申请或参与科研项目,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
4.在学术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在校、院批准或备案的社会实践项目中成绩突出,获得了省部级以上主持人和参与人奖励的;在国内外比赛中获省级以上的奖励的;或由于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在全市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为学校、学院争得了重大荣誉的。
5.在研究生党支委、团总支、研究生会、班级、学校以上社团协会任主要干部半年(含本数)以上,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各项工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6.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的各项活动,积极旁听学院组织的各项学术讲座。
(二)专项奖学金评奖条件
专项奖学金旨在鼓励创新型人才、特长型人才脱颖而出,激发学生为班级管理作贡献、为学校和学院争荣誉。在评比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同学,可申请专项奖学金。
1.优秀科研成果奖
奖励在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法律硕士研究生。科研成绩以发表文章情况为主要依据,发表文章的情况由班主任或指导老师签字确认。
2.社会工作优秀奖
奖励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干部和社会工作骨干,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担任研究生党支部、团总支、研究生会、班级、社团协会主要干部半年(含)以上;
(2)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各项工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3)热心为广大研究生服务,工作成绩突出;
(4)团结同学,在研究生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3.社会实践奖
奖励在研究生社会实践中表现优秀的学生,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参加评比年度内的经过校院批准或备案的社会实践项目并按时完成任务;
(2)工作认真努力,勤恳踏实,在实践中表现突出并取得优秀成绩。
五、评比量化指标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比计分比例是:必修课、推荐选修课成绩占80%,科研占10%,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占10%。量化指标详见附表1和附表2。专项奖学金中的优秀科研奖应参照附表1中的“发表学术论文分值”的计分标准累计分数,不受最高限分的限制,依分数从高至低评定。社会实践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的量化指标参见附表2,不受最高限分的限制,依分数从高至低评定。
六、评审程序
(一)各项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于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各进行一次。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10月启动,11月结束。
(二)所有奖学金都实行学生个人申报制。即学生本人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各奖学金的评奖条件和本人综合测评的情况,进行自愿申报;每个学生只能在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中择一选报。
(三)凡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者均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励登记表》一式2份,并附有关材料。
(四)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由学生所在班班主任组织初评,并经公示后报法律硕士办公室,由法律硕士办公室组织法律硕士生导师组集体审定,经公示后报院领导批准。
专项奖学金由法律硕士研究生班主任组织初评,并经公示后报法律硕士办公室,由法律硕士办公室和学院主管法律硕士思想工作的领导审定,经公示后报院领导批准。
(五)学生对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律硕士办公室提出申诉,法律硕士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法律硕士办公室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领导提出申诉,学院领导应进行综合审查、征求各方意见后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七、奖学金颁发
(一)学院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奖学金登记表”由学院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与专项奖学金荣誉不可同时授予,奖金不可兼得。
八、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九、最终解释权
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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