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解析:法学专业就业前景解析汇总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出路之一——政府机关一、政府机关
机关,泛指国家党政机关或团体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负责指挥和控制行政活动的机构,包括政府办公机关、财政系统、金融系统、政法系统、科学卫生文化系统。公务员,是代表国家从事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确定的范围,我国公务员除包括国家各级政府行政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下列人员:一是法官、检察官;二是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故仍按现行做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一)目前状况
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工作条件、待遇和职业发展前景相比改革开放初期有较大改善,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已经成为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首选。而近年来国家公务员考试对法学专业人才需求数量最多、比例最大,一定程度上也吸引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关注和参与。
以2008年度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招考职位来看,法学(法律)类专业成为当年招考职位数量和招考人数最多的热门专业。根据人事部公布的《2008年职位信息》统计,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当年提供法学(法律)类专业人才选择报考的职位多达1134个,共向社会招录法学(法律)类专业人才2578人。招考法学专业人才的行业领域也十分广泛,包括了诸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往年公务员考试热门职位。其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招考法学类专业人士的所占比重最大,共有683个职位可供法学专业人士选择,其中税务和海关系统招考的职位最多。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活动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工商管理、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的调控和监管作用日趋明显和重要。海关、工商管理、税务等政府行政执法、经济监管部门,以及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近年来吸纳了较大数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并将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持续下去。
(二)发展前景
我国政府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一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精干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促进政府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以适应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务员制度将要逐步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1)进一步建立科学竞争激励机制,公开公平地选拔人才,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将全面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公务员的录用、职务晋升等环节,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在报考者之间、公务员之间展开公开、平等的竞争,实行优胜劣汰,优升劣降,好中选优,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从整体上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在公务员的晋升上也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通过严格考核,择优晋升;各级行政机关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要对有关人员实行严格考核,做到功过分明,使公务员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行政效率明显提高。
(2)进一步建立完善新陈代谢机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国家机关在实行公开考试录用和交流制度、吸收高素质人才的同时,将进一步健全退休、辞职、辞退制度及聘任制度、降职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保持队伍的合理流动和动态平衡,增强行政机关的生机与活力,做到“进口”严格,“出口”畅通,能进能出,保持活力。
(3)建立廉政保障机制,保证公务员廉洁奉公。通过义务与权利教育和纪律、回避、轮换等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务员依法秉公办事,工作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廉政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实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督促公务员履行义务、严守纪律,重视对公务员的考核,执行回避制度,限制公务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保证公务员正确行使权力,廉洁从政,勤勉尽责,努力地为人民服务。
(4)建立系统的法规体系,实现人事管理法制化。在公务员制度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形成完整配套的法规体系,使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接受社会公开监督,促进我国人事管理工作早日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成为国家公务员的必由之路
经国纬政,依法治国,相信这是许多法学专业大学生的职业理想和人生目标,而成为一名公务员便是实现自己职业理想和人生目标的第一步。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依据该法有关规定,凡是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律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
未列入实行和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但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各类机关、经批准列入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一旦需要补充工作人员,也应纳入考试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统一招考。由于我国公务员除包括国家各级政府行政工作人员外,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因此,公务员考试也是从事政法工作、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的必经之路。
尽管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各地公务员招考资格考试与职位竞争考试曾经并存实施,伴随着《公务员法》的施行,国家人事主管部门一再强调,要求全国各地积极实行公务员职位竞争考试,逐步取消公务员资格考试。目前,全国除北京市以外,绝大部分省(市)公务员招考均实行职位竞争考试。
(一)公务员考录政策
主管机关和职责分工
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
部门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
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
(二)报考公务员的基本要求
公务员的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补充担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录取为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基本要求如下:
(1)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取。公务员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报名考试;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等素质,国家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2)公务员录用要进行考试与考核。即通过笔试和面试的方式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基础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适应拟任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潜在能力;通过严格考核的办法全面考察考试合格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
(3)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法定的条件包括报考资格条件和用人单位空缺职位所要求的条件。法定程序指录用计划的拟定,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录用审批等程序。
2. 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条件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对此,国外公务员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本国国籍,是否享有公民权,良好的道德品质,相应的文化程度,年龄要求,身体素质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规定,报考公务员的有关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①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对于报考地方行政辖区举办的公务员考试,还需要其他的特别的条件。
例如:
北京市一般要求报考人员要符合以下条件: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北京地区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北京生源本科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身体健康,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上海市在法院系统招考中明确规定:报考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的考生除与报考其他职位的考生一样须参加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外,还须在公务员职位报名前获得《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等级证书》(4级及以上)。同时,过去5年内在中央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将不具备报考上海地方公务员职位的
资格。除诚信要求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曾被开除公职人员、试用期未满一年的公务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和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等6类人员,也不具有报考上海市公务员资格。
(三)报考公务员的流程
(1) 职位查询。每年人事部都会公开发布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详细发布当年招考政策和有关详细信息。对于有意报考的大学生来说,必须要认真阅读查询、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机关和职位。《招考公告》、《招考简章》一般可以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如人事部等政府或新闻媒体网站)查询。
(2) 考生注册。报考者报考前,登录人事部网站进行“考生注册”。注册前,报考者必须阅读并同意《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否则不能注册。
(3) 报考者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上报。报考者要慎重填报相关信息,如资格审查不通过,则不得再次报考同一职位。
(4) 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提交报名信息两天后,报考者可登录人事部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①“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市(地)以下(不含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 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可登录人事部网站查询报名序号。
(6) 报名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需要进行报名确认、缴纳报名费用和上传照片。未进行报名确认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7) 打印准考证。无论是现场确认还是网上确认的报考者,都需要登录人事部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8) 参加公共科目笔试。报考者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身份证必须与报考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未带身份证的报考者不能参加考试。
(9) 查询成绩。一般在次年1月下旬,报考者可以登录人事部网站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是否进入面试范围。
(10) 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和考察等。未按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体检的报考者,将视为放弃相应的资格。
(四)、公务员考试的主要内容及应对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在各地实际操作过程中,考试科目可能不完全一致,部分省市可能还会考公共基础知识(涵盖政治、法律、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考生可根据当地招考公告进行准备和复习。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考查范围一般包括:常识,涵盖政治、法律、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言语理解与表达,包括以下
三种题型:阅读理解(短文阅读、文章阅读)、词语表达(选词填空、词语替换)和语句表达(病句判断、歧义辨析、长句判断、选句填空);数量关系(数字推理、数学运算);判断推理(图形推理、演绎推理、定义判断、事件排序)以及资料分析(文字资料分析、表格资料分析、统计图形分析)。测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共135~140道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具体来说,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查应试者运用语言文字进行交流和思考、迅速而又准确地理解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它包括根据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正确理解阅读材料中指定词语、语句的准确含义;概括归纳阅读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断新组成的语句与阅读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据上下文合理推断阅读材料中的隐含信息;判断作者的态度、意图、倾向、目的;准确、得体地遣词用字等。
数量关系主要测查应试者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技能,主要涉及数字和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
判断推理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应试者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涉及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
资料分析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形、表格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数据性、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是重点考查一个人的行政管理能力及其基本潜在能力的考试。其功能在于通过测量一系列的心理潜能,进而预测考生在行政管理职业领域里的多种职位上取得成功的可能性。
因此,对于这门考试不必要在考前进行一般意义上的“复习”。考生要在考前了解这门测试的性质与特点、测试的实施方式和程序,考题的题型特点、答题思路,做到心中有数。
(1)考生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测试的时间短、题量大,这就要求考生不仅做题速度要快,还要具备一定的答题技巧,更重要的是需要较好的心理素质。
(2)要明确考试大纲罗列的所有题型。对考试大纲要了解,对每一种题型的设问、具体要求、作答的参考时限应该心中有数,这样不会因为不熟悉题型而作不出答案。
(3)了解行政职业能力的全貌。行政职业能力从考试的结构上来讲,可分为五大部分,即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资料分析。对于这五大部分,由于每个人的能力水平或者说能力特长不一样,所以在作答的时候,也可以选择自己认为相对容易的题目先做,难的题目可以往后放一放,回过头来再做,不要在太难的题目上耽误太多的时间。
(4)要分配好时限,在考试的时候,试卷上都会给出参考时限,帮助你掌握每一部分的作答时间,不要在某一部分上停留更多的时间,否则最后可能导致别的部分没有时间作答。
申论
申论主要通过应试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申论材料通常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要求应试者能够准确理解材料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全面分析问题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并能在把握材料主旨和精神的基础上,形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思路或解决方案,准确流畅地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
申论科目考试结构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提出注意事项,给考生答卷提出指导性意见;给定一组4000字左右的资料;提出申论要求,即要求应试者在阅读及准确理解给定资料的基础上完成若干题目。一般为:概括资料反映的主要内容;全面分析问题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并能在把握材料主旨和精神的基础上,形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申论考试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100分。
因此,申论需要考生具备一定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通过对给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的准确理解、客观分析,在把握材料主旨和精神的基础上,形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思路或解决方案,并用准确流畅的文字形式表达出来。
面试和专业考试
各招录机关将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3~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考试的人选。招考职位上没有人员通过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或者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的3倍时,可以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进入面试和专业考试的人员名单将通过人事部网站公布。
面试和专业考试的时间由招录机关确定。考生也可登录人事部网站查询。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缺少上述材料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
公务员面试的典型方法主要包括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无领导小组讨论、公文筐测验等。
体检和考察
通过面试和专业考试的人员将参加由招录机关组织的体检(可参看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考察。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将在人事部网站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者,予以录用。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出路之二——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历来是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领域,也是法学专业学生“专业对口”、实现职业理想的重要目标。由于法院人员编制、指标的限制,造成法院系统近年来接受法学专业毕业生能力有限。伴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待遇的不断改善和提高,不仅是现在,即使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审判机关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主要就业领域都将热度不减。
(一)行业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到2005年全国共有法官20万人左右。在社会上法官相对其他法律行业更为人们所尊敬,而由于历史原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早期进入司法机关的相当部分人员为非法律专业人员,导致目前我国法官队伍总体素质并不是很高。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许多经济发达地区法律纠纷大量增加,许多法院倍感人员缺乏。而司法机关人员编制所限以及法官职务的终身制,又使得大量优秀法律人才无法及时补充到司法审判队伍中来。比较而言,我国西部许多地方的基层法院面临着法官断层、人才流失的严重困境。一方面在职的法院工作人员中相当部分人员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又不愿意到西部和基层法院工作。
(二)发展前景
不断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将是今后法院系统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全国法院系统将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以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行法官定额制度。即在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
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
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一旦出现缺额,将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中择优选任。
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确定法官员额后,一些不能继续担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可以被选任为法官。
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书记员属于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实行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各级人民法院补充书记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历次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得到社会各界和公众认可,社会声誉和威望不断提高。对于法律专业学生而言,无论现在和将来,到法院终身从事庄严而神圣的司法审判工作都会具有极强的诱惑力。
法学专业毕业生薪酬指数之三——检察官
一、检察官路径与发展
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管理制度,实现对检察官的分类管理,改革检察官的职级体系,规范检察官的职位划分,进一步强化激励竞争机制,我国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也体现了国家给予检察官的荣誉。根据《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四等十二级。所谓四等,是指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四个等次。所谓十二级,是指这四个等次的检察官分为一至十二级。这四等十二级的对应关系是,一级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分别为大检察官(一级、二级)、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检察官职务分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在不同等级检察院中上述职务检察官分别对应四等十二级的检察官等级。
根据有关规定,检察官等级的晋升有四种情况:
一是晋职晋升。检察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二是按期晋升。即在所任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按照规定的年限,经考核合格逐级晋升,这种方式适用于二级检察官以下较低等级的晋升。根据规定,五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三是提前晋升。提前晋升等级的条件是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现等级时间满一年和二级、三级检察官现等级满二年,在现等级期间内荣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奖励或荣获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可以在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提前晋升一级等级。四是选升。即根据限额和需要,按照规定条件择优选升,这种方式
适用于一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晋升。由于高级检察官是担任了较高的检察官职务或工作年限较长的资深检察官,地位较高,必须保持一定的结构比例,维护检察官等级的荣誉性和严肃性。因此,在有空缺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择优晋升。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二、薪酬指数
政法系统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工资福利享受公务员待遇。
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为满足公务员共同需要、减轻公务员的家务劳动、方便生活并使公务员获得优惠服务而建立的集体福利设施。如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疗养院等。
(2) 为满足公务员文化生活需要,提高其身体、文化素质而建立的文体福利设施。如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游艺厅、体育场、游泳池等。
(3) 为满足公务员的不同需要,减轻其生活负担,而设立的福利补贴。如上下班交通补贴、防暑降温费、洗理费、房租补贴、生活用品价格补贴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等。另外,国家公务员还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病假待遇、产假待遇和年休假待遇等。公务员福利经费来源,按工资总额的比例,从行政经费中提取。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出路之四——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
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安机关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机关,它是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国家赋予公安机关以不同于普通行政机关的各种强制手段,以完成公安机关所担负的治安管理的职能,同时也使公安机关成为国家其他行政管理活动的坚强后盾。
我国的公安机关不单纯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而是兼有刑事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
近年来,为适应公安工作发展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依照《公务员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不少地方公安系统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考急需的专业人才,录用为人民警察。所招人员充实到基层一线岗位工作。公安工作的特性、比较稳定的工作以及较高的公务员待遇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追捧。
(一)行业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安事业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公安工作的重心迅速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实现了公安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移。全国公安系统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治安环境,巩固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尤其是近年来全国公安系统不断改革和加强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得到了新的提高,精神面貌有了明显改善。实践证明,公安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顽强战斗力的队伍,不愧为坚强的共和国之盾。
目前,我国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县(市、区、旗)公安局下设公安派出所,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二)发展前景
针对我国公安行业现状,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安队伍建设将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以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四统一五规范”为基本内容,以建立完善条例条令为主体的制度体系为重点,实现公安队伍建设各个方面和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真正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具体来讲,我国公安队伍建设将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保障公安队伍依法履行职责的组织体系。上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指挥关系顺畅,政令警令畅通。内部管理体制完善,职能配置科学合理。机构设置规范统一,人员编制标准明确具体,人事管理制度健全落实。
(2)建立适应公安工作实战需要的民警职业训练体系。民警上岗和首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制度严格落实。岗位练兵、科技练兵扎实有效。“战训合一”模式普遍推行。教官熟悉公安工作,教材紧贴公安实战,训练基地设施配套,训练经费基本保障。民警政治、业务、体能、心理素质全面增强,胜任本职工作需要。
(3)建立具有公安队伍特点的内务管理体系。民警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权限明确。内务管理规范,工作、学习、生活有序。警容严整,举止文明。外观标识统一规范。实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目标。
(4)建立完备的公安民警执法执勤规范体系。执法为民思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增强。执法严格、公正、文明,冤假错案有效防治和纠正。执法执勤制度完备,勤务指挥顺畅有序,勤务方式科学高效。
(5)建立权威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力量形成合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民警违法违纪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出路之五——律师与公证业
(一)律师
所谓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代表委托人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诉讼;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和指导,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着手法律行动,为委托人的利益辩护。
1.行业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呈现迅速增长态势:1980年,全国只有法律顾问处1465家;到了1989年,律师事务所发展到3500家;截止到2005年6月,我国律师事务所已达到11691家,其中合伙制律师事务所8024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746家,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1742家。目前,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到1.3万多家。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了一批专门或主要从事证券、金融、房地产等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从律师从业人数上看,1980年全国只有律师5500人;1989年律师工作人员达到3.1万人。截止到2005年6月,我国执业律师已达11.8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103389人,兼职律师6841人,公职律师1817人,公司律师733人,军队律师1750人,法律援助律师4768人。目前,我国现有律师已经达到14.3万人。另外,还有律师辅助人员3万多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律师已占律师总数的64.6%,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律师已经超过1万人。有3415名优秀律师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近年来,律师行业共办理诉讼案件855万多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23万多件;为1.6万多个政府部门和26万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开展义务法律咨询2243万多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万多件,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律师队伍的快速发展,我国律师以其特有的职业功能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当今,律师职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具有广泛影响并且备受关注的热门职业。律师的执业活动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经济主体的各种民事交往以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联系日趋紧密;律师
队伍也已成为法律职业和社会中介职业中一支不可缺少、富有朝气、充满活力的力量。
2.发展前景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律师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等法制建设各个环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方面,律师具有专业优势,发挥好律师作用,有助于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律师又是司法、执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履行好律师职责,有助于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当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背景下,面临着大量的法律事务,特别是在金融证券、高新技术、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领域,迫切需要律师的介入。但目前,我国律师队伍结构还不够合理,复合型人才比较短缺,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
今后一个时期以下领域将会对律师有较大需求:
(1)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所谓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公务人员。与公职律师不同,公司律师则是在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或法律服务专门人员。虽然接受委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社会执业律师的一项重要职能,但是由于政府管理职能的特殊性、复杂性,加之社会执业律师自身工作的多样性,决定了社会执业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既有一定的优势,同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多层次、多领域的需求。建立公职、公司律师制度,形成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等队伍相互并存、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格局,也就成为我国未来律师业的发展趋势。
(2)涉外和金融投资领域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我国主要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主要城市对外联系和交流日益密切,很多领域都对律师有较大的需求。
如航运、海商、金融、证券、期货、展览业和投资业等,发展空间相当大。对于国企改革、劳动争议及就业问题、外来人口问题和房地产等领域,律师同样大有用武之地。由于语言问题,我国的相当部分律师不能用英语直接与外商交流、谈判,更不用说用英语直接上仲裁庭,参与国际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法律英语的运用和掌握,成为我国律师业提高服务水平的“瓶颈”。
(3)民事诉讼领域
为很多传统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空间也很宽广,如离婚诉讼、债权债务等。随着社会风气和观念的变化,离婚率上升了,离婚诉讼案子也越来越多。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也在增多。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普通人“打官司难,请律师难”的现状必将发生转变,专注于民事诉讼领域的律师数量将有较大提高。
(4)部分新兴领域
现在有很多领域都需要律师的介入,比如商标代理和税务服务领域,目前属于“空白点”,不属于律师的业务范围。国外有专门的税务律师,国内则发展迟缓。商标代理的业务量是相当大的,但目前律师也还不能介入。入世后,许多行业对律师的需求不仅仅是诉讼方面的,更多的是非诉讼方面的专业人才,如反倾销、反垄断、投资、融资、招商引资、商贸风险等专业领域的人才奇缺。
(二)公证员
公证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伴随《公证法》的实施,确定我国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正在逐步与国家机关彻底脱钩。
1.行业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证事业步入快速发展轨道,目前全国年办证量已连续7年超过1000万件,比1980年增长了110多倍。公证事项种类已达200多种,涉外公证每年办理30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各种民事公证、经济领域内各项行为及文书公证、涉外公证等公证服务,正逐步深入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到2005年,我国公证机构和公证队伍初具规模,全国已设立公证机构3162个,比1980年增长了5倍;有公证从业人员2万多人,比1980年增长15倍。
公证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也取得明显进展,公证员的学历层次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高。目前大专以上学历占公证员总数的94%,已经实行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选拔公证员的制度,具有公证特点的执业准入、培训、考核和奖惩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建立了科学合理、灵活有效的用人机制和评价体系,以执业公证员为主干、公证员助理和辅助人员为补充的公证职业群体正走向成熟。
2.发展前景
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我国公证工作自上个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以来,各项业务发展迅速,服务领域不断拓宽。目前公证工作不仅积极为三峡工程、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还更加关注保障经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诚信,更加关注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合同协议、证据保全、现场监督、继承遗嘱等方面的公证事项都有较快增长。另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涉外公证事项已从1980年的14万件增长到2005年的近300万件,对于许多国内知名品牌境外商标注册及国内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等,公证工作都及时提供了法律支持。
为了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公证工作需求,近年来我国公证体制、机制改革逐步推进。目前,全国已有49%的公证处由行政体制转为事业体制,部分省市还进行了探索建立合作制的试点工作。公证机构用人、分配、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得到加强,在一些具有较大规模的公证处,推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公证责任保险和赔偿制度等初步建立。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证服务业将加强公证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公证工作的组织体系;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保障。具体来讲,“十一五”期间,我国公证工作将围绕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服务、围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施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等方面提供服务,围绕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提供服务。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出路之六——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由于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传统就业领域接收能力的限制,越来越多的法学大学生将到企业从事法务工作、担任法律顾问作为自己就业求职的另一重要选择。
(一)行业状况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1997年3月,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决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1997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全国企业法律工作进行了必要的规范。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已达10万多人,通过1998年、2000年、2002年三次全国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有3万多人。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方面,一些企业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名称大致相同,有的称作法律事务部(或者是法律顾问室),有的称作法务部(或法务室)等。有的是企业的一级部门,有的是二级部门。也有企业仅仅设立专职的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分别有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专员、法务专员、法律主管、法律秘书等不同名称。
在不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地位各不相同。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人员,在有的企业深受领导重视,成为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谋;有的却得不到重视,仅成为企业的灭火器,专门负责处理企业与客户纠纷、收拾烂摊子等。同样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专员等,在职业要求上,有的要求是专职律师,有的是兼职律师,或者是法律专业人员。在待遇方面,有的享有副总级待遇,有的享有部门经理级待遇,有的享有主管级待遇,也有的只享有业务员待遇,薪酬自然也就差异很大。从上述状况不难看出,目前我国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法律事务人员职位名称、任职资格、基本待遇等都不很统一,差异较大。这种差异往往使得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地位不清,待遇与实际工作状况不符,容易造成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发展前景不明确,人心不稳定,使得从业人员出现流动性大、稳定性差等问题。
(二)发展前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要求,对企业法律顾问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国家重点企业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紧密围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各项职责,重视发挥好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体来讲,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同时,要完善法律管理职能,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当然,这一切都需要所在企业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保障,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以及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
为逐步适应国际竞争要求,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于2002年开始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和推广工作。试点企业多数为大型或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业涉及军工、民航、石油石化、电子、电信、建筑、冶金、能源、金融、商贸等领域,得到广大企业的积极响应。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出路之七——金融业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企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租赁业和典当业。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目前我国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四大商业银行,证券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泰、华夏、南方等全国性证券公司,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
(一)行业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货币政策预见性有所提高,金融领域改革不断深化,市场在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中的作用不断增强。货币政策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2003年以来,针对经济增长偏快和流动性偏多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及时启动央行票据回收流动性,
先后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同时加大了央行票据发行和国债正回购等公开市场操作力度。2003~2007年,在外汇储备年均增速近40%的情况下,保持了同期广义货币的基本平稳增长。在加强总量调控的同时,发挥了信贷政策的结构调整作用。
通过深化改革,金融领域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解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初步建立了相对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控制能力明显增强;央行制定和实施正向激励的资金支持政策,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支农实力;推动光大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基本完成财务重组;研究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货币政策调控工具不断创新,建立起对金融机构的正向激励机制。央行运用外汇储备,通过中央汇金公司对改制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补充了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创新农村信用社改革资金支持政策。推出了企业短期融资券等创新产品,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发了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
创新金融服务,推出了公务卡和农民工银行卡等特色服务,票据业务创新加快,推行国库服务体系创新试点。
市场在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中的作用逐步发挥。我国建立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重大步伐。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汇率灵活性明显提高。金融市场在深化和规范中健康发展。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拓展了货币市场功能。
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实现支付体系现代化,货币发行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进一步加强,信贷征信体系逐步健全,反洗钱体系初步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和制度逐步完善。
(二)发展前景
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金融业以空前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在成长。随着经济的稳步增长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业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大量涌入市场,不仅在传统的法律领域,在金融领域,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些法学专业毕业生综合素质较高,适应能力很强,很快成为一些金融单位的业务骨干,少数优秀学生甚至还走上了单位的领导岗位。
从商业银行总行的情况看,今后一个时期商业银行内部以下部门对于法学专业人才仍保持较为旺盛的需求,即:法律事务部,合规部,清收处置部门(授信执行部门),信贷管理部,国际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等。
对于有志于从事金融法律事务的法学专业学生来讲,到金融系统工作同样也是可以有所作为、大展宏图的。
法学专业毕业生薪酬指数之八——教师 教师的工资待遇
根据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通过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不断予以提高。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地方各级政府要予以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教师的医疗享受当地公务员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出路之八——新闻出版业 凡从事报纸、杂志等采访、编辑、发行,以及专门从事新闻资料供应的综合事业性单位,均可称为新闻业。也可以说,新闻业是指凡是以服务公益为其主要目的,通过报纸、新闻性杂志、广播、电视、新闻影片等媒体向大众提供资讯消息的综合事业性单位。
新闻从业人员主要有记者、编辑人员。主要包括:文字记者,即从事新闻采访并以文字形式为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撰写新闻报道的专业人员。摄影记者,即从事新闻采访并以图片形式为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的专业人员。编辑,是指从事文稿、图片等的组织工作、修改和编排的专业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有:策划选题,拟定编辑方案;组织稿件、物色著译者;审读和选译文稿;对原作进行加工、整理等。
所谓出版业,是指以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各种图书、报刊、音像、电子读物,传播、积累一切有益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供精神文化食粮的一项政策性、知识性、专业性的行业。广义上讲,泛指凡是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无论是印刷物(图书报刊)或是影片、录音录像磁带、唱片、光盘,均可称为出版。
目前出版业的员工主要为编辑和发行(市场销售)人员,分别在出版单位处理编辑业务或从事发行(市场销售)工作。随着出版单位的市场化转型和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市场和销售越来越成为出版社经营的关键,市场调研、渠道建设、营销策划为专业人才提供了巨大的发挥和发展空间。
近年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定位以法律职业素质教育培养为目标。良好的法律职业素质使得一些法学专业毕业生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就业领域,在新闻传播领域、出版业,法学专业毕业生主要可以从事编辑、记者、节目策划、发行等工作。
(一)行业现状
“十五”期间,我国新闻出版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出版物的品种、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出版物的销售数量稳步增长,出版物的内容质量进一步提高,出版了一大批导向正确、内容精良、深受广大读者欢迎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和网络出版物,形成了一批思想健康、格调高雅、为广大群众喜爱的报刊、网站,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技术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基本形成了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网络等媒体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为主,包括出版教育、出版科研、版权代理、出版物资供应、出版物进出口等附属门类完整的产业体系。
(3)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报刊社和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试点工作扎实推进。转制后的企业,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转变机制,加强生产经营管理、高新科技应用和集约化经营,重塑市场主体,竞争能力显著增强,两个效益不断提高。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初见成效。
(4)法律法规日益健全。新闻出版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共修订行政法规3件,制定、修改部门规章15件,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173件。日益健全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了对新闻出版业发展、改革、监管的规范、保障和支持作用。
(二)发展前景
我国《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指出了我国新闻出版业的发展现状,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并确定了“十一五”新闻出版业发展战略重点及促进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新闻出版业要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针对行业存在的主要矛盾,以转变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科技开发、拓展市场空间为重点,抓住机遇,打破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用战略重点突破带动全行业的发展。“十一五”期间我国新闻出版业八大发展战略重点是:一要积极推动现代内容产业发展;二要大力发展数字出版;三要努力构建公共新闻出版服务体系;四要加强出版物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五要大力发展现代印刷、复制产业;六要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发展;七要积极实施“中国新闻出版业走出去”战略;八要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带动新闻出版业发展。
事业单位是如何招聘毕业生的
除报考公务员和到律师事务所工作之外,报考各类事业单位也是法学毕业生的主要求职途径之一。从2006年起,事业单位也开始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有利于扩大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视野,拓宽选人进人渠道;有利于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素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为更好地提供社会服务打好基础;有利于通过制度建设,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的程序,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监督。对于想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来说,公开招考则体现社会就业的公平,有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适用的范围
公开招聘制度适用于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了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人员、涉密岗位等确实需要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等特殊情况,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主要特点
一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强调公开透明。要求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在规定的权限内选人用人。二是不同行业、不同层级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充分体现各自的特点,不强求一致。
三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四是考试内容具有事业单位的特点,没有规定设置统一的公共科目。可以体现岗位要求,考试的内容是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五是在考试的组织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考试,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此外,事业单位经批准还可以招聘外国国籍的人员。
三、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
(1) 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2) 发布招聘信息。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3)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4) 考试、考核。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5) 身体检查。
(6) 确定拟聘人员。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7) 公示招聘结果。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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