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生资助70年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70年,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70年,是教育事业快速前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的70年。在这70年里,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始终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不断加大,有效地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学生资助(19491965)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标志着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胜利,并开始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促进教育快速发展,我国开始探索实行一系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型学生资助政策。总体上看,19491965年间,我国学生资助实行学生供给制、人民助学金、学杂费减免等。
(一)学生供给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55年,我国实施了一段时期的学生供给制,资助对象主要包括军政干部学校学生、干部子弟学校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和烈士子女学生。对于这部分学生,不收学费,同时提供免费住宿、伙食和服装,并发放一定额度的津贴,用于购买洗漱等基本生活用品。
1952年7月,政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取消了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供给制待遇,改为发放助学金。1955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联合印发《关于取消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供给制待遇的通知》,取消干部子弟学生的供给制。1955年8月,教育部、内务部联合印发通知,取消烈士子女学生供给制,改发助学金。
在这期间,我国军政干部学校也进行调整,一部分转为正规军事院校,对学生继续实行供给制;另一部分则组建或并入各类普通高校,取消供给制,改发助学金。至此,除正规军事院校的学生外,供给制或全公费政策均先后取消,改为实施人民助学金政策。
(二)人民助学金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实施助学金制度,但在不同区域、不同学校之间资助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逐步对人民助学金制度进行统一和规范。
1952年7月,政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随后,教育部印发《关于调整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对政务院的决定加以细化,统一规定了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的基本发放标准。具体为1.高等学校学生全部发放人民助学金,其中非师范院校学生每人每月12万元(当时人民币币值为旧制单位,1955年3月实施币制改革,以1万元旧币折合新币1元);师范院校本科生每人每月14万元,专科生每人每月16万元;升入高等学校的在职干部每人每月32万元。2.普通高级中学按总学生数的30%确定发放比例,每人每月9.5万元;初级中学按总学生数的20%确定发放比例,每人每月8.5万元。3.中等专业学校(高中程度)、初级中等专业学校(初中程度)学生全部发放,每人每月分别为10万元、9万元。4.工农速成中学、工农速成小学的学生全部发放,每人每月均为30万元。
人民助学金自1952年统一设置与实施后,其制度体系在1966年之前没有大的变化,除对资助标准进行调整外,资助对象也发生了一些调整,主要表现为从普惠制逐渐转变为面向经济困难学生。1955年8月,高等教育部发出《关于执行全国高等学校(不包括高等师范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的指示》,将本专科学生发放对象由全体发给改为部分发给。根据学生不同的家庭经济条件确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数额。家庭富裕能自费者,不发给助学金;能自费半数或1/3伙食费者,发给所缺部分;完全无力负担者,发给全部伙食费。1955年本专科学生助学金资助比例为70%,1964年提高到75%。1963年8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问题的报告》,将发放范围调整为各校学生总数的60%80%。中等师范学校和护士、助产、艺术、体育、采煤等专业的学生,以及由人民公社保送入学的学生,仍全部发给助学金。这一期间,初高中人民助学金总体享受比例也逐年降低。如,1955年高中降为28%,初中降为18%;1956年高中降为24%,初中降为14%;1957年高中降为20%,初中降为10%。
(三)学杂费减免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普通小学没有全面实施助学金制度,部分学校收取学杂费。
1955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小学杂费开支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提出合理地征收杂费并发挥杂费的作用与效能,以补助中、小学校教育经费之不足,保证中、小学校的教育工作及其发展的需要。通知同时规定,为了照顾经济上有困难的烈、军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城乡工农劳动群众的子女入学,经学生家长申请,并持有乡以上人民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酌予减免杂费总数的一部分或全部。其减免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应缴杂费总数的20%为原则;而减免人数,则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30%。对少数民族地区、老革命根据地和山区,视具体经济情况酌情予以照顾,可适当扩大减免比例。
二、文革前后的学生资助(19661977)
1966年5月到1977年,这一时期的学生资助工作整体延续了之前17年逐步改革发展起来的学生资助政策,人民助学金制度仍然是学生资助的主要形式。受高教部、教育部相继撤销和高等教育停招、职业教育停办等影响,学生资助工作也体现出一些与之前不同的特点,烙上了深刻的时代印迹。
(一)人民助学金
对于文革开始以后仍然在校学习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和研究生,依然按照之前实施的人民助学金发放办法发给人民助学金。
1970年,我国大学恢复招生,改变了以往通行的高考招生办法,直接从工农兵中选拔、推荐优秀对象免试入学。国家调整了工农兵学员的人民助学金发放办法,由文革前的按一定比例资助改为全面资助(所有工农兵学员均享受生活费资助)。来自工厂的学生学习期间每人每月由学校发给伙食费和津贴费(各地标准略有差异,如北京、上海每人每月19.5元,武汉每人每月17.5元),其中十年以上工龄的老工人工资由原单位照发,但要扣除学校发放部分;来自农村的学生由学校发放;解放军学员由部队负责发放。
1973年4月,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科教组关于高等学校1973年招生工作的意见》,入学时满5年工龄和入一年左右进修班的国家职工,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学校不再发伙食费和津贴费。其他学生(解放军学员除外)发放伙食费与津贴费。其中,伙食费普遍发放;津贴费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补助,分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评定,对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可以不发给津贴费。学生家庭生活有困难的,仍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1973年7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务院科教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办学几个问题的意见》指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入学时满5年工龄的国家职工,在校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工龄未满5年的国家职工(包括学徒工)、退伍回乡军人、民办小学教师等由学校发给伙食费和津贴;应届初中毕业生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享受人民助学金。
(二)其他资助措施
文革时期,我国城乡中小学实施缴费入学的成本分担机制。1974年1月,国务院科教组、卫生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暂定中学助学金标准为城市每生每年2元,县镇和农村每生每年3元。各个学校依据自身财力,因校制宜地实施了学费减免政策。同时发展校办工厂、农场,组织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收益按专项资金管理,不缴纳所得税,也不向财政上缴利润,主要用于学生学工学农时的困难补助和解决学生的学习费用。
三、改革开放初期的学生资助(19781992)
1978年至1992年的十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起始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转型,教育体制改革也全面展开。学生资助领域的制度设计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逐步形成以政府资助为主体、社会资助为补充的政策格局。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高等教育逐步得到恢复、调整和发展,高等教育的学生资助逐渐从人民助学金为主,过渡为奖学金和助学金共存,再到奖学金和贷学金并行。
1.以人民助学金为主时期(19781983)
改革开放初期,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延续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人民助学金制度,即高校不收取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国家定期发放人民助学金。但是,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研究生和本专科生,人民助学金覆盖范围和发放标准有所差异。
1977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研究生、高等师范、体育和民族学院学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学金,享受比例按100%计算。其他高等院校学生,其助学金的享受比例按75%计算。国家职工被录取的研究生和满五年工龄的国家职工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工资由原单位照发,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人民助学金。国家职工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如原工资低于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经原工作单位证明,可按人民助学金标准,由学校补发差额。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工龄不满五年的国家职工,在校期间不由原单位发给工资(由学校发给生活费或人民助学金)的毕业生被录取为研究生后,仍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
1979年8月4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实行职工助学金的规定,指出连续工龄满五年的国家职工考入高校后,将一律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不再享受原工资和原单位其他待遇;一般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除高等师范、体育、民族学生全部享受人民助学金外,其他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享受面按75%计算。1982年起,国家职工被录取为研究生的,不再享受原单位发放的工资待遇,一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
2.助学金奖学金共存时期(19831986)
1983年7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校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在继续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同时,增设人民奖学金。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校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规定,一是将人民助学金分为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和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两种。凡连续工龄满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被录取到高等学校后,全部享受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国家职工和应届高中毕业生及其他社会青年被录取到高等学校后,生活困难而又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享受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二是缩减原有人民助学金的资助比例。除高等师范、体育(含体育专业)、农林和民族学院的学生仍按100%享受人民助学金,煤炭、矿业、地质、石油院校(含单设专业) 按学生人数的80%享受人民助学金外,其他各类院校发放人民助学金的比例由75%降至60%。三是对部分专业的学生发放伙食补助。对于高等学校中的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水产院校中的海洋捕捞、轮机业和刑警院校的学生,不论是否享受人民助学金,加发40%以内的专业伙食补助。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规定,人民奖学金暂按学生总人数的10%15%范围内掌握;每生享受奖学金的最高金额每年以不超过150元为宜。
3.奖学金贷学金并行时期(19861992)
1986年7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提出,将人民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同年,国家教委在全国85所普通高等学校进行奖、贷学金试点。
1987年7月,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要求所有高等院校实行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三类: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共分三个等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年350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年250元;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年150元。专业奖学金适用于考入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分三个等级:入学第一年,一律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其余85%仍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适用于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学生,具体金额由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根据计划确定的名额设立。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规定,国家向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无息贷款,最高贷款限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发放贷款的比例严格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
这一时期,中等职业教育由以人民助学金为主,调整为适当收取学费和减免学费。
1977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中等专业学校师范、护士、助产、艺术、体育和采煤等专业的全部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其他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享受面按75%计算。满五年工龄的国家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工资由原单位照发,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人民助学金。
1985年5月,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师范生和一些毕业后工作环境特别艰苦的专业的学生,国家供给膳宿并免收学杂费。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补助。现已在校的学生,仍按原来的规定办理。
1986年,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规定,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和奖学金相结合的办法。
1991年,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指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属非义务教育,自1991学年起,对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师)、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新入学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但对工作条件艰苦或者国家重点扶持的专业,则可以免收或减收学费。
(三)义务教育学生资助
这一时期,义务教育学生资助以助学金、学杂费减免为主。
198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指出,国家在初级中等学校和部分小学(主要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其他贫困地区和需要寄宿就读的地区)实行助学金制度,具体办学和标准由各地自定。
1992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对享受助学金学生的范围限定为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经济转型时期的学生资助(19932006)
20世纪90年代以后,教育体制改革快速推进。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出台后,学生资助举措逐步增多,资助主体逐步多元,资助规模进一步扩大,混合资助成为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
1.政府奖助学金
(1)调整专业奖学金标准
1994年9月起,国家提高了专业奖学金的标准,民族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700元,其他类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500元。
(2)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1994年,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普通奖学金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依照工作经历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90230元,硕士研究生依照工作经历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47187元。优秀奖学金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等由各学校自定。
(3)设立国家奖助学金
2002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从2002年起,中央政府每年出资2亿元设立国家奖学金,每年资助4.5万名成绩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分两个档次: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减免当年的全部学费。
2005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增设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
2.国家助学贷款
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规定(试行)通知》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决定从当年9月1日开始,在北京、上海、武汉等8个城市试点,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中国工商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为减轻学生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贷款学生给予50%的利息补贴。
2000年以后,国家不断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意见》的重大调整内容主要包括:通过招标选择贷款经办银行;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承担,毕业后利息由学生承担;还贷期限延长至6年,同时试行基层就业贷款代偿;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等。
2006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由中央财政出资,对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的,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3.勤工助学
1993年8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对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设置、报酬标准、资金筹措、岗位设置、工作内容、奖励表彰、优先原则等做了明确要求。
1994年5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要求各高校要充实勤工助学基金,为勤工助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本的财力保障。1999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学校每年须从学费收入中划出10%的经费,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积极推进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力争用二至三年的时间,使50%以上的在校研究生能够拥有三助岗位;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2005年4月,教育部、团中央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每小时。进一步明确了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切实维护了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基本权益。
4.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1998年,清华大学在全国高校中率先开设绿色通道,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贫困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予以相应资助。2000年,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所有高校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
5.其他资助措施
1999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各高等学校除加大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工作力度外,还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学费减免政策,以确保特别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
1994年,国家教委印发了《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建立收费和奖学金、贷学金相结合的制度。1995年,《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指出,同一学校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并在普通中专学校建立专业奖学金。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出,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1997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颁布的《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指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行缴费上学,同时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贷学金制度、专项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制度。
2005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各地区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
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中等职业学校、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的作用,努力构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体系。
一是建立助学金制度。从2006年起,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设立国家助学金,向中等职业学校特困家庭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年安排8亿元资金。
二是建立奖学金制度。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政府奖学金主要由省、市(地)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由有关行业企业或地方政府设立。
三是建立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力争做到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让学生通过顶岗实习,获取一定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
四是建立学费减免制度。中等职业学校都要建立学费减收和免收制度,每年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专项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
(三)义务教育学生资助
1995年7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指出:助学金以抵减该生的书本费、杂费、寄宿费的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
200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从2001年开始,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进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试点,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2003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争取到2007年时,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家庭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待遇。2004年2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决定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将免费教科书发放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推动各级地方政府落实免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
200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确定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2005年至2010年的5年内,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四)社会资助
这一时期,教育基金会的完善和发展,拉动了社会捐资助学事业。在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社会奖助学金项目先后设立。从捐资主体来看,既有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也有个人;从捐资渠道来看,既有利用基金会平台的,也有直接面向受助者的;从资助对象来看,既有助困的,也有奖优的,同时也有面向特定群体设立的资助项目。一些资助项目代表性强、辐射面广、影响持久,主要有宋庆龄奖学金、宝钢教育奖、曾宪梓奖学金、恒安济困助学金、华为寒窗学子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奖学金、五四奖学金、杨纪琬奖学金、新长城助学金、华夏学子奖助学金等。
五、新资助政策体系建立以来的学生资助(20072019)
2007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学生资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07年至2019年是我国学生资助新体系建立健全的时期,也是学生资助工作突飞猛进、取得举世瞩目辉煌成就的时期。13年间,我国各级各类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从资助对象、资助范围、资助力度到资助内涵,均实现了质的飞跃。国家学生资助项目从少到多,资助面从窄到宽,实现了三个全覆盖,即所有学段(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所有学校(包括公办与民办)全覆盖、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从制度上基本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切实减轻了经济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人生梦想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
1.构建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新体系
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先后制定出台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免费师范生、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
(1)改革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政策。2007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央政府出资,面向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设立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5万人,每人每年8000元。
(2)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2007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面向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比例约为在校本专科生数量的3%。
(3)完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政策。2007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面向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由此前每生每年150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可分为23档。2010年,财政部、教育部将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3000元。
201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9年开始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5000人增至15000人,国家励志奖学金覆盖面提高至3.3%,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扩大,平均补助标准从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至3300元,并同步提高本科院校学生补助标准。
(4)推行师范生免费教育。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决定自2007年秋季起,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中央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5)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决定当年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2008年9月9日,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面向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新生及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6)规范勤工助学。2007年5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从组织机构、职责划分、岗位设置、酬金标准、法律责任方面作出详细规定。2018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在校学生消费水平,适度提高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元提高至不低于12元。
2.完善补偿代偿
2009年3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毕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将原中央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扩大到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将政策覆盖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对于中央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2009年4月,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决定从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政策。2013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扩大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范围,明确将普通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全部纳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范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015年,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将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也纳入国家资助范围。
3.实施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2011年,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学费资助。同年,将高校在校生纳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范围。
4.设立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2012年5月,为帮助中西部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新生顺利入校,解决路费和校内短期生活费用,国家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专项资金设立了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资助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5.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012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奖励1万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奖励3.5万人。
6.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013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万元,2017年提高至不低于每生每年1.3万元。
7.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013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8.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2014年,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及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助标准,本专科生由每生每年最高6000元提高至8000元,研究生由每生每年最高6000元提高至12000元。2015年,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扩大贴息范围,延长还款期限,建立还款救助机制。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
1.完善中职国家助学金
2007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意见》,提出出台中职国家资助政策,同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15年提高到每生每年2000元。2012年10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调整了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2016年12月,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将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出台顶岗实习政策
2007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作了规范要求,并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2016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从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等方面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进行规范,要求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3.出台中职免学费政策
2009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部委印发了《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决定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2010年、2012年和2015年,三次扩大免学费覆盖范围,目前90%以上的中职在校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
4.设立中职国家奖学金
201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设立中职教育国家奖学金。根据这一会议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决定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中职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每年奖励2万人。
(三)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
1.出台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
2010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明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15年提高到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2.出台普通高中国家免学费政策
2016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四)义务教育学生资助
1.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2007年11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上调1元,小学生每生每天3元,初中生每生每天4元。2011年,再次将补助标准上调1元,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初中生每生每天5元,学生年均补助标准小学生达到1000元、初中生达到1250元。
2019年4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2.建立免费教科书及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2007年12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建立部分国家课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提高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由小学每生每年70元、初中每生每年140元分别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年90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
3.实行城市免费义务教育
2008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2008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
4.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201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正式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截至2018年6月,全国共有29个省份(京、津、鲁单独开展了学生供餐项目)1631个县实施了营养改善计划。
5.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五)学前教育资助
2011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基本原则,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给予资助。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幼儿资助政策,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经过70年的努力,我国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学生资助之路,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目标基本实现。70年来,学生资助促进了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了质的飞跃;促进了人力资源开发水平持续提升,在推动我国从人口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大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助有学龄子女贫困家庭快速脱贫、稳定脱贫、高质量脱贫,在扶贫脱贫工作中作出了重要贡献。70年来,学生资助取得了显著成就,谱写出一曲保民生、暖民心、促发展的民生乐章,彰显了我国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进入新时代,我国学生资助工作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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