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体育大学考研现场确认公告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工作已结束,现将北京体育大学报考点有关现场确认的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现场确认时间
日 期 |
时 间 |
|
2016年11月10日周四 至11月12日周六 |
上午8:30——11:30 |
下午14:30——17:00 |
请考生严格按照我校公示的具体日期和时间进行现场确认,逾期未现场确认者,报名无效,责任自负。
二、现场确认地点
北京体育大学南办公楼238室(具体路线等见下图)
北京体育大学现场确认位置示意图
三、现场确认注意事项
1、本报考点仅限接收报考我校的北京地区考生(含北京体育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单独考试的考生、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具体要求如下:
⑴考生须按照“各类考生所需材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各类考生所需材料
考生的类型 |
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北京地区) |
⑴ 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⑵ 学生证原件(若学生证丢失,须所在院、系出具应届本科毕业生证明,证明须加盖公章) |
非应届本科毕业生 |
⑴ 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⑵ 本科毕业学历证书原件 ⑶ “户籍证明”或“在京工作证明” |
单独考试考生 |
⑴ 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 本科毕业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 两份专家推荐书原件 ⑷ 定向考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函原件 |
同等学力考生 |
⑴ 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⑵ 高职高专毕业学历证书原件 或 本科结业证书原件 ⑶ “户籍证明”或“在京工作证明” |
2017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 |
⑴ 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⑵ 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⑶ “户籍证明”或“在京工作证明” |
⑵户口在北京的考生,此类考生还须提供户籍证明。
⑶户口虽不在北京但在北京工作的考生,此类考生还须提供在北京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研究生院网站——“常用下载”栏——GS115在京工作证明),若有考生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录取资格。
⑷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须持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成绩证明(自行下载“XX省(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证明”)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须明确2017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⑸单独考试的考生,还须提供两份专家推荐书原件(自行下载“专家推荐表”)和定向考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函原件(自行下载“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⑹在校硕士生报考资格的确认:考生须提供在读招生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其报考硕士生的证明。
⑺报考我校的其他考生(含北京体育大学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⑻报考其它院校的考生请选择招生单位所指定的报考点。
2、现场确认时不接受补报名,也不接受现场补缴费。凡没有以“网上支付”方式缴纳报名费的考生一律不予现场确认。
3、现场确认期间,考生网上提交的报考信息不可修改。
⑴对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考生本人须按要求出具相应证明,即: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经考点工作人员查验通过后,方可进行图像采集。
⑵网上学历(学籍)校验要求:
①未通过网上学历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②未通过网上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③在线验证具体申请步骤见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
4、凡不按网上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5、跨专业报考我校体育教育训练学专业、民族传统体育学专业的考生,须在下载准考证前按研招办规定提供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及运动成绩等证明,否则不予准考。
四、现场确认流程
1、第一步:阅读。请考生认真阅读本年度“现场确认事宜公告”;
2、第二步:审核。工作人员对“各类考生所需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不通过者,不允许进入下一步)
3、第三步:照相。审核通过后,考生凭“报名号后五位”,进行图象采集,打印“报考情况登记表”;
4、第四步:签字。考生在打印“报名情况登记表”签字确认后提交,由报考点留存备查,现场确认结束。
五、以下情况的考生不予现场确认
考生在现场确认前,须认真阅读北京体育大学考点“现场确认事宜公告”,考生须将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准备齐全;以下情况的考生不予现场确认。
1、未按照“各类考生所需材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考生不予确认,报名无效。
2、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且未按照要求出具相应证明的考生不予确认,报名无效。
3、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考生不予确认,报名无效。
4、在校硕士生的报考,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考生不予确认,报名无效。
5、非应届本科在校生(大学三年级或以下考生)不符合报考要求的考生不予确认,报名无效。
六、特别说明
1、考生务必认真阅读北京体育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一律不予准考。
2、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3、同等学力考生不允许跨专业报考。
4、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5、中共中央党校学历的认定:只认可其颁发的研究生或成人教育学历证书(或在校成人教育学生证),不承认其函授或其他结业、毕业证书。
6、关于非应届本科在校生(大学三年级或以下考生)报考的要求:
(1)此类考生所在普通高校应为实行学分制的学校;
(2)现场确认时考生应提供:考生本科学校教务处出具其为学分制学校;考生本科学校出具其可提前毕业的证明、学校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同意其报考的说明、学生按学分制要求已完成的课程和成绩证明等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3)此类考生若被我校录取,在2017年9月1日前不能提供毕业证书等材料原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7、境外本科毕业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2017年继续实行考生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下载时间:2016年12月15—26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我校不再向考生寄发《准考证》。
9、初试日期:2016年12月24日—25日,艺术硕士第四个单元舞蹈专业技能安排在12月26日上午8:30开始考核。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如因考生个人原因造成不能考试或者延误考试的后果,考生责任自负。考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
七、考风考纪教育公告
1、考生要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考生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2、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
3、如有考生依靠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属于作弊行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
4、考生须认真阅读《刑法修正案(九)》(节选)和《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中第五至十二条。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点击下载:
1.GS115在京工作证明
2.GS102在校研究生报考硕士证明
3.高自考成绩证明
4.单独考试专家推荐书
5.单位同意考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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