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疆医科大学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新教财[2004]5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了做好高校收费工作,保证学校资金正常运转,对加强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提出4点要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引导教育学生树立缴费上学的意识,自觉按照教育、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和项目向学校交纳学费、住宿费;2、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已纳入财政的综合预算,是财政收入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各学校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学校应收经费按学年度足额收缴;3、高校要加强对欠费学生的甄别工作。要加强诚信教育,对有缴费能力,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应督促其交纳拖欠的学费和住宿费。对已多次教育继续恶意拖欠应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学校有权根据学籍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进行处理;4、要认真做好特困学生资助工作。对甄别、界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行端正,学习努力的学生,学校应加大资助力度,如减收或免收学费、住宿费,安排勤工俭学岗位,给予特困生补助等措施,确保这些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鉴于以上自治区教育厅对加强高等学校收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保学费、住宿费足额收缴,保证我校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缴学费、住宿费的实施要求
一、普通本专科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一)普通本专科新生
1、本专科新生入学报到时原则上必须全额交纳本年度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学生处查阅缴费票据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等手续。
2、获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等绿色通道资助的本专科新生,必须持相关批文,经学生处核查,报计财处备案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等手续。资助金额首先用于抵消本学年学费、住宿费,剩余金额发给学生本人,用于生活等其他方面的开支,或参照《新疆医科大学关于“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学生管理暂定办法》执行。
3、家庭特别困难的入学时确实无法足额交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新生,由学生处查实,并由学生本人出具缴费保证书,学生处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规定缴费期限,原则上规定在一个月内必须将欠缴款项足额缴清。经计财处备案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二)普通本专科老生。
1、本专科老生新学年入学报到时,必须足额交纳应缴学费、住宿费。学生处、各学院及班主任做好学生缴费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应缴费用,计财处及各收费网点做好收费服务工作,严格把关,及时清查欠费学生名单,通知各学院、班主任催缴欠费生缴纳欠缴费用。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由学生处按照助学贷款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并负责与贷款银行协商,经贷款银行核实批准贷款的学生,视为缴费学生,未批准的视为欠费学生。
3、已获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等绿色通道资助的本专科老生,每学年必须由学生处核查,报计财处备案,资助金额首先用于抵消本学年学费、住宿费,剩余金额发放本人,用于生活等其他方面的开支。
4、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本专科老生,由学生处进行核查,报计财处备案,奖励金额首先用于抵消本学年学费、住宿费,剩余金额发放本人,用于生活等其他方面的开支。
5、通过其他途径和渠道,取得单位、企业和个人捐助的特困学生,由学生处进行核查,报计财处备案,捐助金额首先用于抵消本学年学费、住宿费,剩余全额发放本人,用于生活等其他方面的开支。
6、对个别品学兼优家庭特别困难,经申请但没有获得助学贷款、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国家奖学金及其他资助的特困生,学生处要做好甄别、界定工作,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实行减收或免收学费、住宿费,安排勤工俭学岗位以及特困生补助等措施。由学生处具体实施,报计财处备案。
7、对其他由于各种原因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处、团委、各学院领导及班主任,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催缴工作,经多次教育和催缴仍未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欠缴一年费用的学生延缓考试资格,欠缴两年费用的学生勒令休学,待补缴费用后,方可入学,欠缴三年或三年以上费用的学生勒令退学。
8、对毕业生欠缴学费、住宿费的一律停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其它证书,停止办理任何离校手续。待补缴所欠费后,方可发放或办理有关手续。
二、成教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1、成教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足额交纳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成教院查阅缴费票据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2、由于各种原因欠缴学费、住宿费的成教老生,成教院领导及班主任加强督促催缴工作,经催缴仍未交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欠缴一年费用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并勒令休学,待补缴所欠费后,方可入学,欠缴两年或两年以上费用的学生勒令退学。
3、对毕业生欠缴学费、住宿费的,一律停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其他证书,停止办理任何离校手续。待补缴所欠费后,方可发放或办理有关手续。
三、研究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1、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足额交纳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研究生处查阅缴费票据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2、为培养我校职工和我校急需学科人才的研究生,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按规定由学校垫付部分或全部学费的研究生,必须经学校研究决定,经研究生处审查后与人事处签定协议,报计财处备案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3、在读研究生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研究生处领导及班主任加强督促催缴工作,经催缴仍未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研究生处将不录入本学年学位课程成绩,不得进入培养的第二阶段。同时计财处停发欠费研究生助学金等,待补缴所欠费用后,从补缴费用当月起发放助学金等,欠缴费用期间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4、应届毕业的研究生欠缴学费、住宿费,研究生处不安排毕业论文答辩,不予发放毕业证、学位证或其他离校手续,待补缴所欠费用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留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1、录取到我校留学的各国留学生必须将本年度学费、住宿费足额交纳或汇往我校外币帐户时,方可办理留学谴证和入学注册手续,拖欠者一律不予录取。
2、在读留学生新学年报到时必须足额交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国际教育学院认真核实缴费票据后,方可办理新学年注册手续,对拖欠学费、住宿费的留学生每月加收5%的滞纳金,连续拖欠3个月或3个月以上留学生勒令退学回国。
3、应届毕业的留学生拖欠学费和住宿费,国际教育学院领导及班主任要加强宣传、督促、催缴工作,以保证毕业留学生足额交纳学校各项费用,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但经多次催缴仍拖欠学费的,国际教育学院停发毕业证、学位证以及停办任何离校手续,待补缴学费、住宿费、滞纳金后,方可发放办理手续。
第三条:学费、住宿费分成、分配的执行要求
一、学费的分成或分配比例是学校与联办学校及下属各办学学院划分学费资金使用的具体比例,必须在双方达成协议,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而定,执行学费分成或分配时,必须按照应收学费的总额,首先满足学校使用学费资金的比例部分,其余部分及时划拨到各办学点,欠费生学费由各办学点承担,各办学点要做好欠费生的教育、督促和催缴工作,补缴的学费,学校及时划拨到办学点。
二、住宿费由学生按标准统一交纳到学校,学校按照各办学点的住宿标准统一划拨。
第四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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