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费奖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设奖人的设奖宗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范围
第二条奖学金种类:
(一)光华奖学金
(二)东京奖学金
(三)丸山奖学金
(四)华藏奖学金
(五)孝廉奖学金
(六)宝钢奖学金
(七)乌兰夫奖学金
第三条奖学金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
(一)光华奖学金奖励理工科二、三年级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
(二)东京奖学金奖励在校文科及生态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获奖者可以申请参加该奖学金的后续交流合作项目。
(三)丸山奖学金用于奖励二、三年级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2000元。本奖学金评奖条件按照二等奖学金评奖条件执行。
(四)华藏奖学金奖励理工科二、三年级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800元。
(五)孝廉奖学金奖励文科二、三年级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800元。
(六)宝钢奖学金奖励二、三年级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5000元。
(七)乌兰夫奖学金奖励优秀博士毕业研究生和硕士毕业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0000元。
本条例所指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是指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类型的我校在读全日制普通研究生。
第三章评奖条件
第四条博士生评奖条件:
(一)一等奖
1、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并有突出表现;学风端正、品行优良、尊敬师长。
2、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各科成绩在85分以上,选修课各科成绩在80分以上(或良)。
3、本评奖年度内(上年8月1日至本年7月31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B类(含B类)以上期刊发表至少一篇论文。
(二)二等奖
1、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并有突出表现;学风端正、品行优良、尊敬师长。
2、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各科成绩在85分以上,选修课各科成绩在80分以上(或良)。
3、本评奖年度内(上年8月1日至本年7月31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类(C类)以上期刊发表至少一篇论文。
第五条硕士生评奖条件:
(一)一等奖
1、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并有突出表现;学风端正、品行优良、尊敬师长。
2、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各科成绩在85分以上,选修课各科成绩在80分以上(或良),通过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3、本评奖年度内(上年8月1日至本年7月31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D类(含D类)以上期刊发表至少一篇论文。
(二)二等奖
1、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并有突出表现;学风端正、品行优良、尊敬师长。
2、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各科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选修课各科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或良),通过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3、积极承担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工作部交给的其他工作并圆满完成任务。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六条奖学金每年评一次。在评审之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订当年评选计划,报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7-9人组成,各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团总支书记为评审小组当然成员。
第八条申请者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并附学习成绩证明、科研成果原件交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验。
第九条各学院经初评及内部异议,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报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研究生工作部公示获奖名单。
第五章颁奖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通知设奖方有关人员到会颁奖。
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对设奖方负责,保证评奖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所述论文是指反映科研成果的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申请者提交的科研成果的级别由内蒙古大学科学技术处鉴定。
第十四条申请者提交的科研成果的作者必须是内蒙古大学。
第十五条被SCI、EI、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文集中的论文,视作国外期刊论文一篇,其它公开出版的国际会议文集中的论文,视作国内非核心期刊论文一篇。
第十六条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视作国内核心期刊论文一篇,以第二作者身份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视作国内非核心期刊论文一篇。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的评奖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奖学金及获奖证书。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二)拖欠学费和住宿费;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校纪、政纪、党纪、团纪处分者。
第十八条光华奖学金获奖师生中少数民族比例应高于少数民族在师生中所占比例。
第十九条获同一项奖学金奖累计不得超过三次。
第二十条一名学生一学年内只能申请一项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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