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福建省委党校行政法学考研大纲
1、行政法学的基本特征?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法规系统。具有以下
基本特征:
(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行政关系主要包含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三)、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
2、行政法是如何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
从整体上考察和分析行政法的规范可知,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其一,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其二,通过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其三,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行政法即是通过这三种途径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制约和规范,调整这三中途径行为的三类法律规范即构成行政法的三大组成部分。
3、如何理解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德国行政法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包括三项内容:(1)法律创新。(2)法律优越。(3)法律保留。日本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在具体形式上体现为三项要求:(1)建立议院内阁制、议会制的民主主义,通过国会对行政进行政治限制,(2)在这一前提下,行政立法、行政处分和行政程序中,存在这立法优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统治问题;(3)通过法院对行政进行司法方面的时候救济,而不限于行政监察之类的行政内部监督。在我国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首先,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其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再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最后,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4、如何理解信赖保护的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消,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意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消或改变,除非不撤消或者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根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消、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其四,行政机关撤消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5、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行政机关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国家安全。
(二)维护社会稳定。
(三)保证和促进经济发展。
(四)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五)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福利。
(六)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6、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其次,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此外,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同时,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绝大多数在国家政治关系中具有国家主人的地位,在宪法关系中是国家权力的归属者,从而对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可以实施监督,成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
7、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享有的权利为:(一)申请权(二)参与权(三)知情权(四)正当程序权(五)批评、建议权(六)申诉、控告、检举权(七)申请复议权(八)提起行政诉讼权(九)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十)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履行的义务为:(一)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二)协助公务的义务(三)维护公益的义务(四)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六)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8、行政立法的原则?
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主要有以下原则:(一)民主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是“大家的事应该让大家同意这一宪政原则的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具有公正性和正义性的基本保障。(二)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原则是人们的行动得到协调和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政局和社会得到稳定的前提下,也是经济上建立统一的大市场的必然要求。(三)可操作性原则。行政立法的主要目的是执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9、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以下几个:一、行为主体合法。二、行为权限合法。三、行为内容合法。四、行为程序合法。五、行为形式合法。总之,只有具备上述要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只是对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条件的一种理论概括,只是为运用法律法规分析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提供的一种框架思路和技术性原则,而并不是现行法律的统一规定。因此,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分析和认定,最终仍以具体法律法规为根据,而不能直接将上述要件作为根据。
10、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定力。公定力是指具体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二)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确定力又包含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两方面。(三)拘束力。拘束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四)执行力。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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