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福建省委党校行政法学考研大纲
1、联系实际论述行政许可的作用?
一、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活动。
二、行政许可作为一种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主要手段之一,由于其具有将所有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及公民权益的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体系的特点,所以成为现代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形式。利用这种管理手段,既能使国家处于超然的地位,进行宏观调控,又能发挥被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被认为是一种刚柔相济、行之有效的行政权行使方式。然而,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作用不限于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的作用。
三、(一)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广大人民大众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3、有利于保护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社会、经济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稳定。
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某些消极作用:
1、在现代国家,随着行政权利的拓展,行政官员利用行政管理权,特别是利用行政许可权贪污受贿的现象日益增多。
2、行政许可是建立在一般禁止的基础上的制度。因为行政许可范围设置过宽,必然会出现许可制度在各部门之间相互矛盾,重复出现,导致申请人无所适从,降低行政效率,为腐败行为提供可乘之机。
四、正是由于行政许可有上述正负两方面的效应,我们要对行政许可制在的客观社会条件进行认真、切实的分析,以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或者
消除其负面效应。因此,减少和废止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完善和健全必要的行政许可制度,提高许可制度的透明度,明确审批机关的责权分配,将申请许可条件及审批程序公布于众,使行政相对人一目了然,建立完备的监督制度,对于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反腐倡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均具有极其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2、行政许可法所确定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行政许可法》所确定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包括在该法总则中予以明确规定的和体现在具体条文中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设“有限政府”。
(二)信息公开、公平合理、一视同仁。
(三)便民第一、办事高效、优质服务。
(四)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寻求救济权。
(五)确立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原则。
(六)规范和约束权力,保障法制统一。
(七)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民主制约。
3、联系实际论述,行政确认的作用?
一、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第一,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第二,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第三,行政确认行为是相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认定(肯定或者否定)。
二、行政确认的作用有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并能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现在行政管理几乎离不开行政确认,无论是对合法行为的认定,还是处理行政违法行为,都需要首先确定其行为的行政和状态,并且,随着行政审判工作的展开和深入发展,事实审和法律审将逐步呈现职能分离,法院的审判活动将越来越依赖于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因此可以说,行政确认能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依据,对于迅速有效准确的开展行政审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确认有利于行政机关科学管理,有利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确认的本质在于使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个权利义务取得法律上的承认。在这种法律承认的基础上,个人、组织才能申请各种需要取得而尚未取得的权利,才能保护各种以往存在或者已取得的权利,并且通过证明等手段使其权利和地位为他人所公认。行政确认可以是事先对既有法律关系的确认,也可以是对权利义务的确定,两者都和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确认,将使个人、组织的权益受到法律的承认,任何人不得侵犯。
(三)行政确认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行政确认可以使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都得以明确,不致于因含糊不清而发生争议。同样,一旦发生纠纷,运用行政确认手法,有利于纠纷的正确解决。事实证明,当事人及时要求公证机关公证,取得确认,对预防和减少纷争具有很大的作用。对土地权属的确认,有利于土地侵权赔偿争议的解决。
4、听政程序的特征?
行政法上的听政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的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听政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听政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
(2)听证公开进行。
(3)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4)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5、联系实际论述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
行政程序是指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程序具体以下价值:
(一)扩大公民参与政权行使的途径。首先,传统的公民参政权在20世纪之后新的社会法治化过程中已显露出无法弥补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公民监督行
政机关行使权利的间接性,即公民只能通过自己在议会中的代表,在例会中行使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而这种监督基本上是事后监督,对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利起不到理想作用。其次,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最佳方案来看,事先监督显然优越于事后监督,预防性监督显然优越于追惩性监督。再次,行政程序可以让公民越过自己的代表直接介入行政权的行使过程。
(二)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益。首先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程序权益是一种被法律实用主义所长期掩饰而不为人们所重视的法律权益。其次,在行政法律关系
中,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程序权益只能通过相应的行政程序来保障。再次,我们可以看到,当行政实体法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行使程序必然也会逐步发展起来。这也是一个规律现象。
(三)提高行政效率。首先,行政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其次,通过行政程序让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过程,允许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说三道四,有时候
还可能会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也近来阻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从而导致行政过程发生暂时中断,行政效率因此受到损害。
(四)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首先,行政程序本身具有的可控制行政行为的功能,决定了行政程序具有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其次,行
政程序可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可行性的控制。再次,行政程序可以为行政权趋于正当、合理起到一种引导功能。
6、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二)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
7、简述行政诉讼的性质和功能?
行政诉讼一些学者将其归结为以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的总称。其具有以下性质:
(一)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二)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三)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行政诉讼的功能是指行政诉讼制度对社会关系可能产生的影响。行政诉讼的功能是多方位多层面的:
(一)平衡功能。
(二)人权保障功能(三)提供社会公正功能。
8、试论我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有学者主张下述四项理论作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1)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民主观念;
(3)法治观念;
(4)国家有限责任说。有的学者则提出了另外四项理论:
(1)人民主权说;
(2)国家平等说;权利责任说;
(4)国家有限责任说。
二、通过总结归纳,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不仅有明确的宪法依据,而且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集中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我国的国家性质来看,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共和国,追求建立一个民主、富强、法治的国家与社会。民主、法治与人权保障原则便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建立的重要理论依据。
其次,从公平、正义、平等的理念出发,在现代的法治与民主社会中,公民一律平等。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机会,也平等的承担义务和责任。国家活动的一切费用由全体公民以纳税的方式平等的负担。国家因管理给公民或其他相对人带来的损害意味着让受害人承担了额外负担。当然这种负担由全社会分担才符合公平、正义、平等的理念,如果让受害人个人承担、显失公正。从这一角度考虑,由国家给予受害人救济、赔偿其所受损害也是极其必要的。
再次,从保障国家管理秩序的畅通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方面看,国家赔偿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国家赔偿可以及时平息因国家侵权而造成的纷争,化解公
民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消除不安定隐患;另一方面,国家赔偿可以减轻受害人因损失而造成的心理与经济上的压力,增进广大公民对国家的信任与了解,减少管理中的阻力,使管理秩序畅通。因而国家赔偿不仅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恢复,同时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是现代社会自我发展,自我修复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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